发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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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具体内涵?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结案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是否一定要退还给村集体?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土地管理法释义》中所释明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责令违法主体将违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否理解为违法主体要消除违法占用土地的状态,以恢复合法权利人使用土地的条件?,若上述理解是正确的,则“责令退还土地”与“没收地面上建筑物”并处时,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既然已没收归国有,那么违法占用的集体农用地就无法执行“责令退还土地”这一处罚内容(司法也赞同上述观点)即无法恢复合法权利人使用土地的条件。若在“责令退还土地”与“没收地面上建筑物”并处情况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又如何结案?在违法者使用承包地或违法者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下,承包人或村集体仍是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未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此时行政机关能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应退还给谁?若违法者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下,将土地退还给村集体自己,是否会出现违法主体将违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自己的吊诡现象?
2、在实践,行政机关能否同时做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与“没收地面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退还土地与没收建筑物无法同时执行,因为在实物形态上,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脱离非法占用的土地而独立存在,即房地不可分离,所以不能既将地上物收归国有,又同时将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司法也赞同上述观点)。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和“地随房走”原则,“没收地面上建筑物”是否味着也没收地面上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3、若没收地面上建筑物后,是否有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因没收后建筑物未办理规划、消防、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则没收后的建筑物仍然属于违法建筑物,从而导致未消除违法用地状态。若村集体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地面上建筑物因没收属于国有资产,但占用的土地仍属村集体,但政府又如何把涉及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村集体?政府是否存在侵占集体土地问题?此时政府如何处理上述问题?
4、违法用地建筑物没收后,在未完善相关手续之前,属地政府是否有权对违法用地建筑物进行管理利用(出租或临时使用)?
5、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执行时,若将违法用地行为人从建筑物里清理出来,否有执行依据?
在村集体或承包人仍然享有“土地使用权”,在“房地一体流转主义”法律惯例下,“房随地走”前提下,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将其从其享有“地权”的房屋中“赶走”,没有充足依据。
6、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和“地随房走”原则,“没收地面上建筑物”是否味着也没收地面上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7、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适宜做出没收处罚决定?
若做出没收处罚决定,则无法规避“房地一体化”问题,同时还会存在政府侵占集体土地问题,使得违法用地处于持续状态,不可能将土地退还给合法土地权利人等问题,在实践中,若没收建筑物后,经审查建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建筑物质量安全及消防规范等要求情况下,上述没收建筑物还是要拆除,只有没收建筑物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建筑物才可以保留进行后续处置(与经补办征转用手续的土地一并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处置)
建议:在做出没收处罚决定时,应先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城乡规划及建筑物质量安全及消防安全等要求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征收范畴,是否符合用地产业政策,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况进行审查,若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才可“净物”没收(构想:在没收时可先行与村集体达成征地意向书(过渡期政策)从而规避侵占集体土地问题,即房地一体处置),否则必需拆除。综上所述,要同时先满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影响规划实施且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土地征收政策等要求前提下(先行审查),才可进行没收从而保障没收的建筑物及土地完善相关手续后才可一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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