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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80905041
标    题 关于土地行政处罚拆除告知时限
姓    名 张**
写信时间 2018年09月5日
信件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罚拆除决定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是否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另《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对占用设施农用地拆除原鸡舍后,建办公楼、冷库、包装、储藏等是否属于农业设施,应当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依据是什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n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你好,  现将您所反映问题依法回复如下:

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罚款的处罚决定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对占用设施农用地拆除原鸡舍后,建办公楼、冷库、包装、储藏等是否属于农业设施等问题,向您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请结合你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相关规定: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处理时间 2018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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