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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91008001
标    题 再次反映绥德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确权不作为
姓    名 袁**
写信时间 2019年10月8日
信件内容 再次对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不作为的反映,上次回复避重就轻,与事实不符。 n 尊敬的领导:我是绥德县名州镇千狮路55号不动产的产权人袁小龙,现就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行政不作为一事反映如下: n 2018年3月,我与邻居田世平(绥德县铝门窗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分别以要求对方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至绥德县人民法院。通过此次诉讼我发现了田世平所持土地证系篡改过的事实。绥德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争议双方的起诉,理由是“人民法院无法确定土地使用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先行解决”。 n 鉴于以上情况,2019年1月8日我向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递交了《撤销土地证申请书》以及《土地确权申请书》两份材料,由当时分管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贺海峰局长留存。其一,我之所以请求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撤销绥德县铝门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绥德县国用(03股企)第2003033号的《国用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因为田世平持有的该证书是被人为篡改过的,而其又是以该土地证作为主要依据恶意对我提起诉讼,显然该证书的存在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其二,我之所以请求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土地确权即对我名下的土地边界进行确认,是因为我与邻居田世平之间产生土地使用争议与原绥德县国土局给争议双方颁发的土地证缺乏清晰的四至边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这也是绥德县人民法院的意见。对此,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是明确知晓的。 n 我的两项申请事项均是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法定职责范围内之事,其本应积极予以办理。非常遗憾的是,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收到我的两份申请后迟迟不作出处理,我及我的代理律师无数次以当面找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的各级领导、以及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求给予办理,但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一再推诿,至今毫无进展。我的请求有两项,一是撤销田世平持有的人为篡改过的土地证;另一个是土地确权。就土地确权问题,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没有开展过任何工作,否则我不可能不知道,主管工作人员多次以存在二审诉讼为由拒绝进行土地确权,显然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是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的,我与田世平之间因地界而发生纠纷,该问题的最终解决只能依赖于行政部门的土地确权,只要行政部门进行了符合客观事实的土地确权,问题才能得以解决。而且正在进行的诉讼,绥德县法院也是判决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土地确权,显然,无论是从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以及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等角度看,均需要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有所作为,而不是以各种借口拒绝作为。就撤销田世平持有的土地证问题,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存在更明显的不作为,显然这个问题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在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视而不见不主动作为,在我申请并无数次要求的情况下仍不作为,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希望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能够依法行政,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一再找借口进行推诿。 n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我不得不向贵厅领导进行如实反映,请求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督促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履行法定职责,即责令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依法撤销田世平持有的土地证以及对我名下的土地边界进行确认。谢谢!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你好,按照职能归口原则和权属职能范围划分,经不动产登记局调查回复如下:

经核实,绥德县不动产登记局于20197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司法诉讼期。按照相关规定,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我厅讲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对袁小龙与绥德县铝门窗业有限公司土地权属争议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处理时间 2019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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