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3-11-05
点击量:
|
||||||
|
||||||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陕国土资资发[2008]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陕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贷记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审核后,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消费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可用于公务活动的刷卡透支消费,接收财务部门划转职工垫付现金的公务消费报销资金,以及接收因公借款的划转资金。 第五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原来使用现金结算和转账支付的小额公务支出,如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培训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实行公务卡管理以后原则上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公务卡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六条 单位在职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一般不得用于和公务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 第七条 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设和管理 第八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确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九条 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单位在职职工原则上都可以在代理银行开设公务卡。公务卡开立按照“人事部门确定在职人员名单,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同,财务部门审核确认,银行办理发卡手续”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办理公务卡,应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将申请资料送发卡银行受理; (三)发卡银行按银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四)发卡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放给持卡人; (五)职工调离或退休前,人事部门须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通知持卡人清理其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后,方可办理调动和退休手续; (六)未经单位批准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行开立公务卡。 第十一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透支额度一般为2万元—5万元。发卡银行将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上限。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出具书面证明,发卡银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临时性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透支免息期和固定还款日期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报财务部门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结算程序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索取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凭证。单位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发票等有效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字的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累积。 第十九条对经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消费凭证信息,由财务部门提交给发卡银行。同时,在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内,将资金划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收到“还款明细表”和资金后,再分解到报销人的公务卡,同时将划款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收款人。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银行将与财务部门联系核实,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重新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行卡消费凭证明显不符的; (三)报销费用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四)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本单位的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报销时,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三条 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报销人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持卡人与银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因公借款或刷卡消费及刷卡消费的时间,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以上,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财务部门审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司机出车时发生的停车过路费等交通费;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个别零星支出;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经严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通知银行将所借款项存入公务卡,并在公务报销时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应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报销还款。如因报账不及时,超过了还款日期而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资金资产处负责解释,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