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财务报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 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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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财务报账 管理暂行规定
陕国土资资发[2011]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厅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后勤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各种财务事项,合理有效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条 机关经费支出按预算控制,实行“一支笔”审批报销。报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开支,由资金资产处处长审批;报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开支,由资金资产处处长签审后报分管财务厅长审批;报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开支,由资金资产处处长、分管财务厅长审签后报厅长审批。 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业务开支,财政已下达预算安排的,由厅长审批;财政预算未安排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 办理报销的支出业务,要有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内部结算票据等有关原始凭证,且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支出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合理。 第五条 办理报销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写明用途,有经手人、处室负责人的签字,单笔支出在两千元以上的还应有证明人签字。跨年度或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不按规定复写及挖补、涂改的票据不予报销。 军队收费票据必须同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第六条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由当事人回原开票单位复印其发票存根联,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经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同行人或知情人签字证明,并经批准代作原始凭证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所有支出业务在办理报销事宜前,报账人要对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汇总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完善签字手续,经处室负责人在签字审批后,到资金资产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因公借款,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事宜必须由机关在职正式人员办理。 第九条 现金借款只限三种情况①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经批准后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②后勤服务中心用于公务支出的周转金;③经分管财务厅领导批准的应急需要。其余一律使用支票。 第十条 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单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超过一万元的要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以便资金处预备充足的现金。除备用金外,借款原则上要在公务完成后一周内核销。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批的票据记账,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由资金资产处报财政厅办理支付手续;属于授权支付的项目,由出纳按照记账凭证办理支付业务。 会计人员记账时要严格按支出的用途准确使用科目和项目。出纳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将款项付给非结算单位,不得代经办人领取钱款。 第十二条 在编、离退休工勤人员津补贴由人事处按照核定的标准和人数、按月编制《工勤人员津补贴发放表》并核定代扣代缴税额,资金资产处统一发放并完成税金扣缴工作。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或借用人员,需从厅机关列支人员费用的,按照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由人事处核定人数及工资额,通知资金资产处办理。未履行手续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公务费用支出 (一)办公费。办公用品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采购,各处室领取使用,处室一般不得自行购买;后勤服务中心购置办公用品发票应注明具体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发票未注明的,要另附商品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文件资料、报刊杂志及业务资料订购,各处室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办公室审批,资金资产处按规定程序付款,与业务无关的资料不予报销。 (二)印刷费。厅机关印刷业务统一由后勤中服务中心文印室承办,文印室印刷满足不了工作要求需要外委印刷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分管财务厅长同意后,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在省财政定点的厂家印刷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三)水电通讯取暖费。由后勤服务中心审核,资金资产处复审,并按规定程序付款。 (四)交通费。车辆修理、燃油及保险等,按省财政厅规定实行定点管理,定额审批,与其相关的具体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制定,费用在资金资产处审核报销。结算维修费用时必须附车辆维修明细单。 (五)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因公出差审批表》。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厅长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厅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报销差旅费。差旅费标准按《陕西省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行办[2007]37号)执行,住宿费实行凭票报销(会议统一安排住宿实报实销),出差补助计发天数按照通知时间加路途时间核定;统一组织考察学习,凭票报销有关费用,不计发出差补助。 处级以下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搭乘飞机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出国费。出国费用的报销需附以下材料:邀请函、出国审批表、因公出国护照复印件、出国费用发票、机票。 (七)维修(护)费。 维修(护)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年初编制预算,经分管后勤厅领导批准后,由资金资产处会同监察室进行预算审核,审核结果按财务管理权限审批后,由资金资产处办理预算下达手续。 单项预算支出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维修(护)项目,在办结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在维修(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中心持施工单位发票、施工合同(协议)、工程结算书、审计结论书到资金资产处办理结算报告备案手续。 (八)委托业务费。各处室业务咨询服务、科研课题等项目需要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须在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前提出经费支出预算,经分管业务厅长签字后报资金资产处审核,按照财务管理权限完善预算审批手续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报资金资产处备案。 (九)劳务费。因工作需要支付个人劳务费的,统一填制《个人劳务费发放表》,并注明领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由人事教育处核定,资金资产处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会议费。 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计划控制、预算审批”。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等综合性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经厅领导同意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不包括各类项目评审、咨询论证会),由承办处室填写《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业务会议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费用由资金资产处和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结算。带有培训类性质的会议,按照“以班养班”的原则,由厅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承办,一般不予以补助。 业务性工作会议会期连同报到,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对没有财政预算资金来源的业务会议实行补助管理,住宿费由会议代表自行结算。会议必须在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住宿费按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原则上限于国土资源部及外省国土资源厅(局)人员。国土资源部人员及外省国土资源厅(局)副厅级以上人员,由办公室安排,后勤中心负责接待;省外国土资源厅(局)处级及以下人员的接待,由对口处室填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务接待通知单》,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厅机关的公务接待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发票后必须附签单明细并注明事由。 (十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业务,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网络工程、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和大型修缮,必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业务报销需付的资料:发票、合同、审批表(附经费预算和明细表)、付款申请表、验收报告单、固定资产入库单。 有合同和协议的,按合同和协议的规定报账,方可报销。 报购固定资产配件的,报增原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零星采购等2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原则上只能具有刷卡消费环境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并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持卡人必须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已办理公务卡的个人停止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除外),持卡人因公务消费支出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时,必须在报销票据后附刷卡消费签购单。报账资金直接转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八条 厅机关的报账时间固定为星期一全天,星期五上午。年末截止报账时间按省财政厅决算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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