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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3-11-13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31220-171516-136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3-11-13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陕财办采管〔200506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123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现就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
   
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同意,2005年起将省级部门所需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等;消防专用设备;警用设备;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交通管理专用设备;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检测设备;地质勘察等专用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通用货物和维修、装修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2005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职责及人员配备要求
   
部门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涉及到的部门是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活动。为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便于工作的配合和落实,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有关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要指定专门人员)规范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适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的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汇总本部门以及所属各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预算并及时将采购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及时汇编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季度和年度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分散采购的统计信息;组织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并依法作出答复。各部门应选择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廉洁奉公、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为保证采购队伍的相对稳定,政府采购经办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与变更, 专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名单以及变动情况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凡没有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的部门,暂不推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项目仍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实施。
   
三、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各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或经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我省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凡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在20万元-50万元的设备采购应当实行竞争性谈判,预算在5万元-20万元的采购应当采用询价方式,因情况特殊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四、部门集中采购的运作程序
   
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在实施前20天由各采购单位填写《陕西省省级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申请审批表》(附件),并负责落实采购资金上报主管部门专司机构,各部门审核汇总后以部门名义报我厅相关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或谈判条件的,经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谈判,不具备自行招标(谈判)条件的,应当由部门委托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或组织竞争性谈判,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理的权限和承担的义务、责任,并将委托协议报我厅备案。采购信息要在省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陕西日报》以及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文件报经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发售。采购人可以指派一名代表作为评委参与评审工作,其余专家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机构)在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指定的专家库系统内随机抽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专家的抽取工作。开标、评标过程要接受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评标(谈判)结束后,将中标(成交)候选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方可发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档报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询价采购原则上由各部门自行组织,至少询价3家以上的供应商,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3人以上按规定的时间开启密封报价,报价低者优先成交。采购结束后持采购合同、询价记录送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然后持审批表的一联作为单位报账的依据。
   
五、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
   
各部门要建立部门集中采购的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各部门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活动时只能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禁止直接指定产品和产品主要部件的品牌,或采取以特定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等方式间接指定品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地区企业发展等。
   
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部门集中采购文件时,要对市场行情以及价格进行调研,力争做到采购方案准确、完善,预算编制合理。采购文件发售前,应当在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现场监督下,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谈判)文件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和排他性;评标标准是否规范、具体;符合技术需求的供应商是否有3家或3家以上。评审专家名单从我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所有潜在供应商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特别是就一些歧视性内容提出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及时作出答复,必要时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六、部门集中采购的验收和资金结算
   
采购结束后,各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有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付款手续时,由供应商持验收结算书(质量验收报告或接受履行报告)、发票(复印件)、合同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后,属于财政预算资金的,由我厅从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属于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由我厅从自筹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并将余款退还采购单位。
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办法,并报我厅备案。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厅除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将会同纪检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