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大额资金全程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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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大额资金全程监管暂行办法
陕国土资资发[201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分级授权、项目管理、预算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中、省财政和厅安排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大额资金全程监管,依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支出。 第五条 大额资金主要包括中、省财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厅管财政专项资金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实施预、决算管理。 资金资产处负责做好大额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查、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并负责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业务主管处室会同相关厅直属事业单位要对涉及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负责将项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资金资产处按照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结合大额资金来源,对项目预算建议组织审查后编制项目预算草案,并按规定要求统一向省财政厅或国土资源部申报。 第九条 省财政厅或国土资源部批复项目预算后,资金资产处会同业务主管处室,按照财政批准的预算数额,提出大额资金使用、分配意见,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核准后,下达大额资金预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大额资金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遇施工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大额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大额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扩大开支范围、虚列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厅资金资产处、监察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对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大额资金安排的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大额资金使用单位要在项目验收后2个月内将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报厅资金资产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七条 资金资产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要对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效益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在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现的有截留、挤占、挪用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大额资金审批程序,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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