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注:20010年4季度)
发布时间 : 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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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许可
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部门规章《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申请土地开发用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3)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的审查意见(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4)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部制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奖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5)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6)土地登记卡复印件;
(7)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项目范围,比例尺不能小于1:50000);
(8)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9)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10000);
(10)土地开发用地规划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50000);
(11)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级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征地、拆迁的,应附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告知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专家组现场踏勘、论证)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送规划、地籍、资金资产处进行会审,提出审查意见。
2、岗位职责及权限:规划处、地籍处、资金资产处审查通过的且项目规模在600公顷以下的,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组织规划处、地籍处、资金资产处和有关专家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并提交踏勘论证报告;将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的,上报省人民政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复。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在厅内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批复
1、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批复。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负责印制批复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批复,要保证批复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重新换发。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审批决定送达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资质证送达审批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整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开发用地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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