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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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土资规发〔2014〕10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西咸新区规划环保国土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报批工作,提高规划修改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我省规划修改报批工作相关规定,现就规划修改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审查报批职责 规划修改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乡两级规划修改方案报批材料,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允许建设形态调整的乡级规划修改方案(市、县级中心城区范围内乡镇除外)和组织编制市级规划修改方案报批材料,并对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县级规划修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县级规划修改报批材料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规划修改申请是否符合规划修改条件; 2、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突破县级规划约束性指标,是否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3、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4、规划修改听证、论证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申请规划修改的用地范围内是否涉及违法用地; 6、规划修改报批材料中数据、图件是否准确规范,是否与备案数据库或图件一致。 7、规划修改报批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涉及允许建设区形态调整的市、县级规划修改方案(西安市中心城区除外)和组织编制省级规划修改方案,并对市级规划修改方案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审查,对县级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复核性审查;对涉及限制建设区修改的市、县级规划修改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划修改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明确中心城区(镇)规划修改报批 (一)西安市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西安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规划修改,由西安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各市(区)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规划修改由各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各县(市、区)中心城镇(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镇(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规划修改,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各市、县级中心城区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不得涉及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经批准和公告的四至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 三、规范规划修改报批和备案材料 (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西安市中心城区规划修改报批材料: 1、《国土资源部2013年第148期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的报批材料及格式。 2、涉及调整耕地的,在规划修改方案中应对调入和调出地块耕地变化情况进行明确说明,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在规划修改方案中说明是否占用土地整治项目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等内容,并在修改原则中增加相关要求。 4、在规划实施影响评价的章节中,增加规模边界修改对在建和已建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发挥预期功能的影响分析等内容,如有较大影响,应同时说明应对措施。 5、在规划修改方案中说明不存在稀土压覆问题。 (二)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规划修改报批材料: 1、规划修改请示。市级规划修改报批材料应包括市人民政府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规划修改的请示;县级规划修改报批材料应包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或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规划修改的请示。 规划修改请示主要包括申请规划修改的理由及必要性、拟选址用地情况、规划修改原则、依据以及规划修改情况等内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请示还应包括对县级规划修改方案的审查意见。 2、市级审查意见。县级规划修改报批材料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时,应附具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规划修改方案。 (1)规划修改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和必要性,拟选址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规划用途、地块投资强度、用地标准情况等。 (2)规划修改的原则和依据。原则主要体现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用地布局等方面;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省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相关规定、国家或省已批复的相关专项规划等。 (3)规划修改方案说明。主要包括规划修改选址情况、调入调出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规划情况,规划修改前后主要指标变化情况、调入调出前后耕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并附规划修改调入调出地块一览表、各县(市、区)主要指标变化表(市级规划修改)或各乡(镇、街办)主要指标变化表(县级规划修改)。 (4)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划修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或规划修改用地规模超过100公顷的市、县级规划修改,需要编制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指标修改、项目建设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5)规划修改实施保障措施。 (6)规划修改方案中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2位。 4、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 (1)面状或块状用地规划修改采用A3图幅局部1∶1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清楚标示出拟调入调出地块位置。 (2)单独选址的线形建设项目规划修改采用县级以上整体或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清楚标示出项目名称。 (3)规划修改现状图采用最新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示出规划修改范围。 (4)各类图件须加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5、规划修改听证材料。包括听证会议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及签名等。 6、规划修改论证材料。编制了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的规划修改方案须附专家论证意见。县级规划修改方案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论证。市级规划修改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 7、规划修改的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相关规划、县级以上项目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议纪要等。 8、规划修改报批材料应按照请示、市级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县级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图件、听证论证材料和支持性文件的顺序装订。规划修改报批材料排版及装订格式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相关规定。装订规划图件时,所有规划修改前图件在前,规划修改后图件在后。 9、电子光盘。 规划修改报批材料中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和图件,须制作成PDF文档(带红章页必须将原件彩色扫描后转成PDF文档)。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须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资料一致。 规划修改申请机关对电子光盘内容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各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乡级规划修改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规划修改报批材料。 主要包括规划修改的请示、规划修改方案文字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入调出地块情况表、规划修改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修改听证论证材料、规划修改的支持性文件。 3、电子光盘。 光盘内容及格式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规划修改报批材料中电子光盘的要求一致。 四、严格规划修改 (一)严格控制修改面积和次数。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控制规划修改的面积和次数。市级规划修改每年最多3次(含市级中心城区一次),县级规划修改每年最多两次(含县级中心城区一次),乡级规划修改每年最多一次。规划修改总面积每次不得超过本级剩余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5%。 (二)省、市、县应分别建立规划多划基本农田台账。对于可以使用规划多划基本农田的重点基础设施、民生、环保等项目,在项目预审阶段向省厅预报核销基本农田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项目通过预审,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正式向省厅申报《规划多划基本农田核销备案表》,审核同意后,同时在省、市、县三级多划基本农田台账中进行核销。 (三)严禁重复修改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时,禁止在同一地块上将新增建设用指标同时调出调入。已经审批的规划修改方案严禁规划指标回调和重复修改。已经省政府审批的各项试点实施方案,建新区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其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进行调整。 (四)严格控制未列入县(区)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一般经营性项目和“三高一资”项目用地修改规划,禁止高尔夫球场、别墅类房地产等项目用地修改规划。 (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应严格控制占用优质耕地,避让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规划修改前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地块,因土地整治条件改变,不再适合进行土地整治时,应通过修改规划进行调整。 (七)各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乡级规划修改方案纸质材料应在批准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八)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规划修改方案涉及的最小图斑面积不得小于0.5公顷,且应合理控制规划修改的地块数量。 五、强化规划修改监管 (一)建立监督机制,开展定期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每年第四季度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规划修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12月份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对年度规划修改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规划修改评估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建立规划修改和规划剩余指标台账,加强规划修改动态监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规划修改和规划剩余指标台账,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执行和规划剩余指标进行动态管理。 (三)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 为积极推进全省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规划动态管理,规划修改方案一经批准或同意备案,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进行更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更新后的乡级规划数据库数据格式和标准必须与原备案数据库保持一致。更新后的数据库内容应与经批准的修改后规划图件一致。 (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信息沟通 各市(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参照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14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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