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用地计划将与存量用地计划使用相挂钩
发布时间 : 2017-09-04
点击量:
|
||||||
|
||||||
8月29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了推进土地资源要素精准高效配置,全面提升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日前省国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今后各地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将与流量计划、存量计划使用相挂钩,对未按挂钩比例使用计划的地市,将暂停受理和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反之,则给予新增计划奖励。 《意见》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考核、奖惩等各个管理环节进行了改进和优化。按照规定,今后我省将对国家下达的新增用地计划(增量)、政策专项计划(流量),省级确定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存量)以及补充耕地计划统筹管理,按照“先存量、再流量、后增量”的顺序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同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省、市、县分级保障制度。省级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年度省控计划统筹安排条件的,实行实报实销;市、县主导的项目,计划指标切块下达,由市、县统筹。对利用存量用地和完成易地补充耕地任务先进市给予新增用地计划奖励。 在土地供应上,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农民建房用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用地,继续按照中央及省上要求的数量和分配原则,优先予以保障。全省移民搬迁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兜底保障。对于省上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确定当年度实施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其他重大项目,在符合省控计划使用条件下,实行应保尽保。各市(区)新增计划使用必须要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用地项目,一般工业、商服、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省国土厅今后将加强计划使用管理。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分别对各市(区)上半年和全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并依据各市(区)当年增减挂钩和盘活存量计划使用情况、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情况,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进行计划指标奖惩。(记者 乔佳妮 转载于陕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