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共七章五十三条。是1986年3月19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法》已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形势。
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正在抓紧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为集思广益,使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法律责任条款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月24日至30日,由陕西省自然资源执法局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组分别赴汉中、安康、咸阳、铜川等市相关县(区)对《矿产资源法》修改进行调研。调研采取问卷调查、案例分析、整体会诊、逐条把脉等方式,先后征集到10个不同层面、150余人关于《矿产资源法》修改意见350余条,共采纳汇总62条。其中,对现行《矿产资源法》提出的修改意见150处、建议删除82处1200字、拟增加68处1800字。尤其是对法律责任条款建议整条删除2个,建议新增1章共9条。
此次实地座谈调研,促进了省、市、县(区)三级自然资源部门的联动交流,为《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提出了具体意见。(省自然资源执法局任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