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0〕24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陕煤集团神木张家峁矿业有限公司张家峁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镇安县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安县沙湾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柞水县长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柞水县公家坪金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延安市禾草沟二号煤矿有限公司子长县禾草沟二号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石泉珍佰粮行有限公司陕西省石泉县珍佰清泉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狼窝渠矿业有限公司狼窝渠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盛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府谷镇盛海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丹凤县光大矿产有限公司竹林关钒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方案实施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的监督指导,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