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信息 > 市县信息 > 西安市 > 正文
西安市局印发《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4-01-22 08:30:41 来源: 点击量:

近期,西安市局印发《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旨在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全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细则》明确,全市各级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均应当适用本《细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公平合理、教育先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按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六个阶次。

《细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及不得采取的行为措施。执法单位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等执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并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西安市局应当采取责任考核、报告备案、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当由具体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主动、及时纠正,尽快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需要注意的是,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执法单位依法查处自然资源类、城乡规划类、林业管理类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细则》还明确了全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自然资源类、城乡规划类、林业管理类)。(西安市局赵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