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0〕4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汉阴县鹿鸣金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黄陵县南川二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县南川二号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省商南县汪家店钒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大佛寺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汉阴县黄龙金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商南县湘河钒矿区大泉矿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县泰华煤业有限公司神木县泰华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榆林市榆阳区常兴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子长县中达焦家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