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0〕8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府谷县华府矿业有限公司华府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桑树坪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下峪口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旬阳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家沟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永明煤矿有限公司子长县永明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神木镇隆德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方案实施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的监督指导,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