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0〕18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神木市店塔镇王塔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青龙寺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铜川凤凰建材有限公司耀州区铁龙头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省水务集团秦之泉饮品有限公司陕西省泾阳县张家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黑山沟分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方案实施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的监督指导,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