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0〕22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大昌汗乡亿源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西安铭沈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宁强县石滚坝锰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府谷县中联前阳洼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郝家梁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延安市禾草沟一号煤矿有限公司延安市禾草沟煤矿一号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能源赵石畔煤电有限公司赵石畔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方案实施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的监督指导,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