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1﹞1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郭家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旬阳县神宝矿业有限公司旬阳县金寨乡天子挡梁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县永兴乡梅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麟游县招贤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洞子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郭家湾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煤集团神木柠条塔矿业有限公司柠条塔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府经济开发区海湾煤矿有限公司海湾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方案实施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的监督指导,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