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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执法坚决打击我省秦岭生态保护范围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违法占地行为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4-11-10 15:20:51 来源: 点击量:

                陕国土资执发〔2014〕28号

渭南、西安、宝鸡、商洛、安康、汉中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领导对我省秦岭北麓西安段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履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和职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用实际行动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现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落实监管责任主体

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明确:“秦岭所有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责任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土地利用工作,是秦岭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凡在秦岭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各类项目,都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凡在秦岭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城乡(镇)村建设及各类项目开发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秦岭生态保护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禁止任何单位、企业、个人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乱占乱建等行为发生,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我省秦岭生态环境。对于已经存在、正在建设、将要发生的各类违法采矿和占地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予以高度重视,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公开曝光、给予震慑。

二、多措并举,坚决遏制违法现象蔓延势头

全省秦岭保护区范围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职尽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摸清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项目用地的数量、宗数、面积、类别、开采(建设)现状等底数,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遏制违法行为扩大和蔓延。

(一)对矿产资源违法开采行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利用三个月时间,以市、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秦岭范围内非法采石、采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必须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力量,明确工作方法、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人,依法依规确定处理政策,对违法案件要查处到位。清理结束后,各市务必于2015年2月15日前,向省厅书面报告专项整治情况。对清理后仍然发生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严、从重追责。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转让、出租等买卖土地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一是对擅自出租、买卖集体土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修建住宅或别墅的情况进行清理。目前,西安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实施的措施严格有力,工作力度较大,已按要求对辖区秦岭范围内的所有情况进行摸底清理,对清理出的违法建筑物,按照拆除和没收两种办法进行了处理。其他市、县也应参照西安市的做法,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违法占地所建房屋进行全面处理;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新农村建设、山区贫扶搬迁、建设施农业等为名,违法占地建房或违法占地搞经营性餐饮、娱乐、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等项目进行清理,摸清底数,对出现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政策并进行处理,规范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完善管理的长效机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正式向省厅报告工作情况。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

一是加强分析研判。各地要在清理清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分析本地的主要问题和矛盾主要方面,如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突出,就要集中解决矿产方面的问题;如果土地违法问题突出,就要下力气解决土地方面问题,总的要求是体现依法行政,坚决遏制违法问题的发生和蔓延,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市、县都要筛选一批顶风作案、性质恶劣、规模较大、屡整不改、社会影响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重点查处,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各地在查处过程中,认为有难度无法处理的案件,可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直查、或者在全省公开挂牌、公开督办的方式使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总的原则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执法及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上门沟通报告或抄告,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违法案件涉及需要移送有处理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时,要取得政府的支持;对相关部门受理的移送案件,需要再次提供帮助及补充证据材料的,要积极支持,按时按质量要求落实。

四、强化责任,有效完善和规范管理制度

查处违法开矿和违法用地是规范管理的手段,各地要在严格执法专项清查行动的基础上,研究探索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规范工作程序及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中、省领导高度重视秦岭生态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土资源部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多次对我省秦岭区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提出明确整改和处理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省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我省提出的具体要求,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能,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制止、报告,对违法行为构成案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

(二)实施信息公开。一是公开我省秦岭保护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让广大群众了解该区域的发展政策和整体布局;二是要明确禁止开发矿产资源区位和种类,明确禁止不得乱占乱建的用地位置和要求,明确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路口、沟口等重要醒目地段设立宣传标志,公示相关政策规定,让广大群众监督;三是对依法批准的重要资源开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批准的用途,坚决限定在确定位置进行开发,开发过程中要强化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带来新的生态破坏。同时,也要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四是对已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开矿及生态恢复治理管理制度;完善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等农业用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责任落实的制度。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我省秦岭生态保护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1月5日


抄送:渭南、西安、宝鸡、商洛、安康、汉中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