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级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采取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一)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等国家机关移送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三)上级领导批示、其他机关移交以及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
(四)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转让、占用或者造成耕地毁坏30亩以上的;
(六)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八)其他可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的。
第四条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报告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定期筛选上报2个拟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的案件。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案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具体负责承办。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相关业务处室对各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案件或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案件线索进行筛选审核,认为应当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时,填写《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出拟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的建议,送主管局长及局长审查,并报请厅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决定挂牌督办的案件,由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相关业务处室及时向案件所在地区的市级国土资源局下达《陕西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及案件所在市级人民政府。
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公开通报的案件,可以通过召开发布会、刊发通稿以及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陕西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方式。
第八条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挂牌督办案件,各市国土资源局应直接立案调查,并将处理意见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5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意见落实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附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记录、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规范文书。
挂牌督办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每旬定期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报告进展情况。必要时,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可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九条根据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工作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督办:
(一)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法定义务;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警示信用信息平台;
(四)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六)对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无法按规定时限办结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天,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期间,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涉案主体有关的土地、矿产行政审批、登记事项;
(二)暂缓受理、办理该案所在地有关县(区)的土地、矿产审批事项;
(三)直接约谈或报请省人民政府约谈案件所辖的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四)对严重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的直接责任人或分管领导,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对挂牌督办处理到位的案件进行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可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市级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的、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可以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直接立案查处或上报国土资源部作为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
第十四条凡辖区内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或主流媒体曝光的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经核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相关市国土资源局未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对挂牌督办或交办的案件推诿拖延、办理不力、弄虚作假的,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对案件发生的背景、原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对策作深入分析,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及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将各市国土资源局案件报告情况及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各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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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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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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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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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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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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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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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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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 |
附件二
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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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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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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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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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
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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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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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 |
附件三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国土资案〔〕号
:
经省厅研究决定,将列为省厅挂牌督办案件。
你局要按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45日内报省厅,经省厅同意后,由你厅负责落实。该案办结时限为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60日内。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案
(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