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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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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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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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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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幅度(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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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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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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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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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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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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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A:20元以上;B:12元~23元;C:5元~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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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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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A:12元~22元;B:10元~15元C:5元~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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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原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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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A:10元~20元;B:8元~13元;C:5元~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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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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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A:8元~15元;B:6元~12元;C:3元~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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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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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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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A:15元~25元;B:10元~20元;C:5元~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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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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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A:10元~20元;B:8元~15元;C:5元~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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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原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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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A:8元~15元;B:5元~12元;C:3元~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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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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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A:5元~13元;B:3元~10元;C:1元~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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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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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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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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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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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可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或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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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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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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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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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幅度中:A、代表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地;B、代表工业、综合、仓储等用地;C、代表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事业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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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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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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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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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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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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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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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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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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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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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耕地(含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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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非法所得40%~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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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其他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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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非法所得30%~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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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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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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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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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耕地该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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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非法所得35%~4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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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其他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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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非法所得25%~3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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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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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非法所得2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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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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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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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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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耕地(含基本农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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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非法所得15%~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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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其他农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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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非法所得10%~1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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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原有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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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非法所得8%~12%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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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未利用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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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非法所得8%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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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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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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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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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50万元以下,或基本农田5亩以下、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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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处非法所得5%~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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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50万元~80万元,或耕地10亩~20亩、其他土地20亩~30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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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处非法所得15%~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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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80万元~100万元,或其他土地30亩~40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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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处非法所得25%~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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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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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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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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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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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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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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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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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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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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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元~2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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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用于盈利性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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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元~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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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占用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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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元~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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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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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元~25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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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其他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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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元~2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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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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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元~25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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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盈利性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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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元~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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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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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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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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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非法占地行为的相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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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非法占地行为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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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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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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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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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其他土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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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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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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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耕地复垦费1~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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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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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耕地复垦费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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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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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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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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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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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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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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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保护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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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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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抹、轻微毁坏或非因客观原因难于避免毁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经批评教育立即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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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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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损毁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经批评教育后不及时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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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100元~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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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破坏、损毁甚至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且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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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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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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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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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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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端正,在期限内积极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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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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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较差,逾期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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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100元~600元、单位3千元~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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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拒不办理、抵触执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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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600元~1千元、单位2万元~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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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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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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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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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0%以上不足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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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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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10%以上不足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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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非法所得2~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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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5%以上不足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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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非法所得3~4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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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不足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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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非法所得4~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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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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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单位或者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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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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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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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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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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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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