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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0-01-05 00:00:00 来源: 点击量:

  2001年4月,彬县政府引进河北中达公司并购彬县城关镇火石咀煤矿,并注册成立了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华东。随着企业的发展,为解决办公用房,该公司决定在彬县西大街刘家湾什字,建设集办公商住为一体的彬州大厦和中达苑广场项目。 

  2005年7月,彬县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彬州大厦项目规划定点;2006年7月,咸阳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彬州大厦项目用地预审;10月,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彬州大厦项目建设,目前,项目建设用地彬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07年第二批次上报我厅待批。
 
  为尽快展开项目建设,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彬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协商进地开工建设事宜,经彬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口头同意,2006年11月,项目动工建设。目前,彬州大厦主体建设完成13层(设计23层),中达苑广场建设已初具规模,占用土地79亩,所占地类符合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008年4月3日,经陕西国土资源厅专题会议研究,对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45.5亩(国有土地25.195亩,集体土地20.305亩),建设中达苑广场的违法行为,本应没收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鉴于中达苑广场占地为园林、广场建设项目,属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且政府没有向建设项目投资,同时,其地下确为下沟煤矿的采空区,不宜用于住宅、工业等其它用途。因此,建议对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中达苑广场占地45.5亩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对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33.5亩(22,333平方米)建设彬州大厦的行为,没收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22.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