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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矿产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四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0-06-18 00:00:00
来源:
点击量:
国标信息类别
国标数据项名称
对数据项的意见
可提供的具体信息内容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行政处罚
机关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
陕国土资执字〔2010〕4号
违法违规
行为
1
、杨泉山矿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将矿区范围内的第一采区以签订《购销合同》的方式出租给药王山水泥有限公司,收取租赁费46.34万元,,属出租采矿权行为,实为以出租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
2
、杨泉山矿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矿区范围外金平山一带组织采矿,采得矿石2.4502万吨的行为,属越界采矿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结果
1
、没收杨泉山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6.34万元,处以罚款5万元。
2
、责令杨泉山矿业有限公司停止开采,退回至矿区范围内,没收违法所得17.79万元。两项违法行为共计罚没款69.13万元。
行政处罚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
日期
2010
年5月16日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已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