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经查,陕西秦岭钼业有限公司文公岭分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间,超越自己法定的矿区范围,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区域和矿权设置空白区从事采矿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属于越界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我厅研究决定:责令该公司退回自己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1.56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