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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4-02-20 09:30:58 来源: 点击量:

为全面规范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矿山日常监管,推动绿色转型升级,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陕秦岭委〔2023〕1号)有关要求,我厅牵头起草了《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6日,根据相关规定,我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期满,网页点击量为491次,下载量为150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5家,合计意见总数8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4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共收到5家单位或个人的建议意见,分别是:陕西大地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中陕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尚佳矿业有限公司、王凯。主要意见包括:(1)增加办法内容的意见1条;(2)政策依据的意见4条;(3)修改办法内容的意见2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有3条,主要有:

(1)王凯建议增加管理办法“目录”,已采纳。

(2)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安康尚佳矿业有限公司建议:明确“新建”、“新设”定义,在《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陕发改规划(2018〕213号)出台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建议在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中体现,准予该类矿山在开工生产前办理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用地、林地等相关审批手续。此条建议部分采纳。

理由: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在办法中明确“新建矿山”为新立采矿权矿山,办法中有2处提及“新设矿山”,其含义与“新建矿山”相同,已统一修改为“新建矿山”。对于负面清单出台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仍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后,方可办理核准、环评等审批手续。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陕西大地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中陕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尚佳矿业有限公司建议:删除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列入《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此条建议未采纳。

理由:《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受《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中2年有效期约束,目前也未被明确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