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征求<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陕自标委会发〔2024〕5号),按照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地建土地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研究编制完成了《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公告期满,网页点击量为617次,下载量为940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12家,合计意见总数87条,采纳或部分采纳83条,未采纳4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长安大学、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西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陕西省水工环地质调查中心、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央分局等十二家单位。主要意见包括:(1)前言的意见1条;(2)范围的意见3条;(3)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意见4条;(4)术语和定义的意见20条;(5)鉴定原则的意见12条;(6)鉴定程序的意见24条;(7)附录的意见22条;(8)编制说明的意见1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陕西地建土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反馈,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协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就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鉴定原则、鉴定程序及编制说明等内容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前言补充主要联系方式”,“适用范围对化学/生物破坏的关注较少”,“鉴定程序和方法宜用文字简要说明鉴定程序和方法,再辅以图来补充”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5条修改建议。
2.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就范围、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附录等内容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综合性原则中删除小气候”,“可操作和可量化原则用科学准确的语言描述破坏类型和破坏程度”,“附录D增加附图名称、比例尺、附件内容”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5条修改建议。
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就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鉴定程序等内容提出了6条修改建议,如“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精简和补充”,“术语和定义中剔除土地破坏行为性名词”,“修正和完善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6条修改建议。
4.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就规范性引用文件、鉴定原则、鉴定程序及编制说明等内容提出了7条修改建议,如“编制说明增加草案在陕西省各地应用验证情况的说明”,“确认核查对象修改为“鉴定机构或专家”,“第五章的部分内容作为第六章的技术要求”,“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列入参考文献”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7条修改建议。
5.长安大学就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及鉴定程序提出了8条修改建议,如“核实标准文本中出现的术语和定义”,“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补充土地或国土方面的专家”,“术语表土层剥离的定义不确切”,“确认核查对象应改为确定鉴定对象”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8条修改建议。
6.西安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就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鉴定程序及附录等内容提出了9条修改建议,如“术语增加:内含障碍层、挖损、塌陷等农用地破坏形式”,“术语农用地破环参考NY/T 4155-2022,3.3中的内容、术语表层硬化固化参考NY/T4155-2022,3.5中的内容”,“明确具体调查内容、项目等”,“鉴定原则应从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等方面加以凝练”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9条修改建议。
7.西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就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鉴定程序及附录等内容提出了6条修改建议,如“术语农用地破坏的定义增加土壤质地”,“术语坑体及低凹地回填增加:及有污染源(重金属、有害有机物)的黄土”,“相关土壤性质的检测改为土壤理化性质的检测”,“附表B的陕南区改为中、中度”等,主编单位全部采纳了以上6条修改建议。
8.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就术语和定义、鉴定程序及附录等内容提出了11条修改建议,如“术语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修改为指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法律、土壤、环境保护、农业技术等方面的专家或有关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从土地的小气候、生产环境变化、种植条件变化、土壤条件变化、可复垦性和复垦成本以及与农用地相关的社会功能、环境变化程度等方面对农用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工作,并出具明确结论的鉴定报告”,“土地的基本情况分析中根据现场周围残留土壤断面改为根据现场及其周围残留土壤断面”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11条修改建议。
9.陕西省水工环地质调查中心就鉴定原则、鉴定程序及附录等内容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规范中多次提到的地质稳定、地质安全等改为地质灾害(具体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鉴定程序中勘察统一修改为勘查”,“附录E中的轻度毁坏、中度毁坏、严重毁坏改为轻度破坏、中度破坏、严重破坏”等,主编单位全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5条修改建议。
10.陕西省现代农业科学研究院就鉴定程序及附录等内容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确认核查对象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改为: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利于植物生长的制约因子”,“附录B农用地破坏鉴定技术标准(续)中,渣土及杂土回填,从下到上逐层碾压式填埋,形成土体板层,水分植物根系难以渗透及穿插改为水分、植物根系难以渗透及穿插”,“附录C中地位水位改为地下水”等,主编单位完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5条修改建议。
11.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就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鉴定程序及附录等内容提出了15条修改建议,如“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鉴定原则中可复垦性评价原则,建议改为可恢复”,“鉴定对象确定,建议不设置面积门槛”,“实地拍摄典型影像资料,建议参照四邻或周边西安市自然采纳同等条件作为参照。原因为考虑到鉴定工作的滞后性,破坏前的影像较难收集”等,主编单位完全或部分采纳了以上15条修改建议。
12.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央分局就规范的范围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建议在该《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中,增加设施农用地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内容”等,主编单位完全采纳了以上建议。
(二)未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1.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提出差异性原则中完全按行政区划分存在问题,宜按自然地理与行政结合、以县为单位来划分。
未采纳理由: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需要按照市(地)级行政区划的方式出具鉴定结论,因此本标准优先按照地貌单元和市(地)级行政区划来划分。
2.陕西省水工环地质调查中心提出附录A中生产环境及条件的破坏程度鉴定中列出了5个农用地生产环境因子,补充如何分级及其分级标准。
未采纳理由:本表所涉及为现场勘查分析阶段,不涉及分级,具体分级及标准见表B。
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提出农用地定义,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农用地定义,应该是包括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等,规程中是否仅限于种植的土地。
未采纳理由:本标准鉴定农用地的范围涉及水田、水浇地、旱地,故术语和定义中农用地参照《农用地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NY/T 4155-2022)进行修改,是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GB/T 21010中规定的01耕地(0101水田、0102水浇地和0103旱地)。
4.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处提出术语和定义”中建议增加“农用地挖损、农用地塌陷、农用地人工障碍层”概念。
未采纳理由:《耕地破坏鉴定技术规范》(DB 41/T 1982-2020)根据耕地压占、挖损、塌陷、污染划分破坏类型,故术语和定义包含耕地挖损、耕地塌陷等概念,因本规范根据破坏类型,将评价指标分为地表及土体破坏型、农用地硬化型、表土层剥离、农用地压占、坑体及低凹地回填、污染物输入、非粮食生产7种类型,故考虑未对挖损、塌陷等进行定义,而是将以上7种类型做了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