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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煤炭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09:37:17 来源: 点击量:

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陕市监函〔2020〕737号),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陕西省地质调查院等单位研究编制完成了《煤炭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煤炭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公告期满,网页点击量为812次,下载量为246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11家,合计意见总数61条,不同单位重复性意见2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1条,未采纳5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公示期间,先后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咸阳市自然资源局、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地矿九〇八环境地质有限公司、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等七家单位。主要意见包括:(1)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意见9条;(2)涉及术语新增定义及一般规定的意见9条;(3)适用范围、企业管理、废物处置与利用、开采技术、污染物监测及组成、规模与布置、设计和施工管理等相关意见28条;(4)此外格式及规范用语不符合规定的意见15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煤炭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陕西省地质调查院反馈,相关单位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就规范格式、适用范围、企业管理、开拓与生产布局等提出了12条修改建议,如建议将“5.2.1.2新建煤矿井口位置及工业场地选择应坚持少占耕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的原则;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应该大尽量大。改扩建、技术改造及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应优先利用原有井筒、工业场地及生产系统。”修改为:“5.2.1.2新建煤矿井口位置及工业场地选择应坚持少占耕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的原则。改扩建、技术改造及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利用原有井筒、工业场地及生产系统。” 建议指出,开拓方式属于矿井设计范围,应大尽大的表述不严谨。对于利用原有井筒、工业场地及生产系统方面,应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共12条。

2.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就规范引用、建设要求、矿容矿貌、排放和利用等提出19条建议。如:建议将5.1.1.1矿区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等功能进行分区。矿山建设会涉及危险废物的产生,应增加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主编单位采纳了本条及其他相关建议15条。

3.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就矿山理念、安全环保、管理体系、污染物排放等提出14条建议。如建议将4.3修改为:落实“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理念,科学协调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建议将5.5.2中b)修改为“对瓦斯、矿井水、噪声等污染源和污染物实行动态监测,监测数据由专人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建议共采纳13条。

4.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就规范结构、参照标准、遵循理念、开采技术等提出11条建议。如建议将5.1.1.2修改为:矿区地面运输、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应齐全;矿区应设置操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职业卫生警示牌等标牌,标牌应符合现行GB/T 13306的规定;煤矿道路交叉口、地面变电站、井口、配电室、提升机房、油脂库、压风机房、主通风机房、矸石山、排洪沟等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GB 14161的规定。固废堆放场所符合GB 15562.2的规定等。相关建议共采纳9条。

(二)未采纳意见

根据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煤炭矿山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规范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有5条:

1.增加对对露天煤矿绿色矿山具体要求。

2.绿色矿山建设纳入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范畴。

3.建议删去回采率。

4.建议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应达到100%以上

5.“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需明确制定最大限度的标准。

(三)未采纳理由

1.露天煤矿开采方法与工艺在5.2.2.2中已作要求,本文件其它规定适用于露天矿山。

2.绿色矿山建设是一项倡导性的工作,国家层面未做强制要求,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纳入企业领导班子考核,本文件不作强制规定。

3.回采率可作为资源最大化利用的评价指标之一,在《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 2018)中也作了要求,因此本文件保留。

4.根据对部分矿山企业的调研,在实际操作中,矿井水综合利用率难以达到100%,85%已高于《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 2018)中要求的最低标准。

5.本条参考《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 2018)中“6.1.1资源开发应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方式。”由于各矿区原生环境差别较大,难以对矿区环境扰动制定统一标准。

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