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征求<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规程(征求意见稿)>1项地方标准修改意见的函》(陕自标委会发〔2023〕2号),按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要求,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研究编制完成了《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规程(征求意见稿)》。我厅根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7月17日-2023年8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征求<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公告期满,网页点击量为527次,下载量为139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单位7家,合计意见总数48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6条,未采纳12条。
一、反馈意见情况
《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规程(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收到建议意见的单位有: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大学、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七家单位。主要意见包括:(1)范围的意见1条;(2)术语和定义的意见7条;(3)基本规定的意见13条;(4)地质环境条件调查的意见7条;(5)地质灾害调查的意见2条;(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意见7条;(7)防治措施建议1条;(8)成果提交建议4条;(9)附录内容意见7条。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
根据《既有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规程(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馈,在收到相关单位意见后,主编单位会同协编单位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类,逐条分析,全部或部分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1.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就基本规定、地质环境调查、成果提交、附录等内容提出了13条修改建议,如“4.3.1 既有建设工程评估工作应紧密结合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既有建设工程评估工作’与规程名称中‘既有建设工程评价’不一致”、“5.1.3 对影响地质灾害稳定的……,‘地质灾害稳定’表述不当,建议改为‘应重点调查影响地质体稳定的微地貌、结构面、构造破碎带、地下水、地表水和特殊岩土等要素’,动词提前,与另外几条表述一致”。“5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中5.4和5.5,5.6和5.7,建议顺序调换,除与GB/T40112-2021保持一致外,应符合逻辑先后顺序”、“9.3.1 图件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现状评价图、地质灾害综合评价图及其他需要的图件,前述中没有现状评价和综合评价的相关表述,核实相关内容,前后一致”、“9.4 附件中委托书没有编号,与后续附件格式不一致”、“附录E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建议改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价’,因为与第二节重复,章名包含更广”等,主编单位部分采纳以上12条修改建议。
2.中煤科工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和附录提出了10条修改建议,如“3.9 其稳定性处于基本稳定或欠稳定状态建议改为其稳定性处于欠稳定状态”、“4.3.2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评价建议改为增加评价密度或者频次”、“5.3.2 下面的 1.2.3.4.的 4 条排序序号与每一章节的需要 1 2 3 类似建议改为(1)(2)(3)(4)”、“附录 A 图 A,提交评价报告,建议改为“提交评价成果”等,主编单位部分采纳以上5条修改建议;
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就基本规定、地质环境条件调查、成果提交等提出了4条修改建议,如“5.5地质构造中‘调查评估区’应与其他章节‘调查评价区’表述一致”、“附录E:
建议增加编制要求说明小节,将报告章节中‘前言’、‘第二章评价区地质环境条件’、‘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中的括号部分解释内容放在编制要求说明小节。②建议对附图‘地质灾害现状评价图’、‘地质灾害综合评价图’编制内容及要求进行说明。”等,主编单位部分采纳以上3条建议。
4.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防治措施建议、成果提交等提出了9条修改建议,如:“3.8地面沉降,增加了人工填土固结沉降,与工程习惯和工程地质手册上将填土归为特殊土不符;与《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DZ/T 0283-2015)不符,与国标评估规范不符,建议复核其合理性”、“4.5.8地面沉降评价区应以地下水降落漏斗(或沉降盆地)的影响边界和地下水开采规划综合确定,该内容不全,未包含人工填土的内容”、“6.2.4调查滑坡治理工程措施及效果,包括支挡工程、截排水工程、防护措施及维护情况,防护措施的概念不明确,建议改为‘治理工程类型及可靠度、维护情况及监测数据。’崩塌、泥石流有相同的问题,建议修改”、“7.5.1 根据泥石流调查资料,对泥石流形成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本规范为现状评价,建议调整为根据泥石流的调查资料,确定是否为泥石流发育冲沟,并评价其发育程度”、“8.4 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措施建议宜结合国家普适性监测预警仪器推广规划编制,本规范为现状评价,建议调整为根据泥石流的调查资料,确定是否为泥石流发育冲沟,并评价其发育程度”等,主编单位部分采纳以上7条建议。
5.长安大学就基本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提出了9条修改建议,如“4.1.2 调查已有防治工程的运行情况调查,“防治工程”调整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4.2.1 采用调查测绘、经验法、类比法、极限平衡法、数值分析法等方法进行,‘极限平衡法、数值分析法’调整为‘理论分析法’”、“7.3.1 根据滑坡的调查资料,分析滑坡稳定状态,根据表7.2-1 和表7.2-2 确定发育程度,根据表4.6-2确定危害程度,‘表7.2-1 和表7.2-2’调整为‘表7.3-1 和表7.3-2’,‘ 表4.6-2’调整为‘表7.2-2’”、“表7.4-1 崩塌发育程度分级表”中,‘破坏模式’第三列‘发育程度’调整为‘坠落式’”等,主编单位部分采纳以上8条建议;
6.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地质环境条件调查等提出了2条修改建议,如“5.2.2收集评价区地表水水文要素,分析水文要素对评价区及周边地质灾害体的影响程度’建议修改为‘ 5.2.2 收集评价区地表水、地下水水文要素,分析水文要素对评价区及周边地质灾害体的影响程度’”等,,主编单位部分采纳以上1条建议。
(二)未采纳意见及理由
1.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就基本规定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如下:
(1)4.5.2 线状工程评价区由工程边线向两侧不宜小于100m“范围太小,建议“GB/T40112-2021中线状工程向两侧扩展大于500m”。
主编单位未采纳理由:因为既有建设工程线路已固定,考虑到一般线性工程的地形图测绘范围和一般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一般情况下由工程边线向两侧外扩100m可满足评价要求。对于影响范围大的特殊地质灾害,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扩大评价区。
2.中煤科工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地质环境条件调查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如下:
(1)3.13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定发育程度的地质体,建议“地质体”改为“地质灾害”,依据 GB/T40112-2021;
未采纳理由:与GB/T40112-2021规范中一致性,故建议不予采纳。
(2)3.14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地质体在天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建议“地质体”改为“地质灾害”,依据 GB/T40112-2021;
未采纳理由: 与GB/T40112-2021规范中一致性,故建议不予采纳。
(3)3.16 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引起地质体发生变化,建议“地质体”改为“地质灾害”,依据 GB/T40112-2021;
未采纳理由:与GB/T40112-2021规范中一致性,故建议不予采纳。
(4)5.3.2 第 4 条中处治,建议“处治”改为“处置”;
未采纳理由:与GB/T40112-2021规范中一致性,故建议不予采纳。
(5)5.3.2 标题为“与地质灾害相关的地形地貌特征”,建议内容补充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岩溶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影响地形 地貌特征。或者给出为啥只写了自然斜坡、 人工边坡、挖填方、弃渣场改变地貌,地面塌陷对地形地貌的影响有些区域也很大。
未采纳理由:此处仅补充对工程建设对地形地貌改变的调查,其他包含在5.3.1节。
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就基本规定提出了1条建议,如下:
(1)4.3.2条对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等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一般治理投入使用后每3年评价一次。(1)每3年评价一次,是否便于落实? (2)考虑实际工程中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并未进行工程治理情况,对中等区未进行治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评价不适宜.因此,建议取消3年评价-一次,以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作为条件进行重新评价。主编单位未采纳以上1条修改建议。
未采纳理由:这里的时间限定3年,指的是一般情况,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旨在减少因地质灾害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角度考虑。没有具体时间,很难执行,故建议不予采纳。
4.陕西地矿第六地质队有限公司,就术语和定义、地质灾害调查提出了2条建议,如下:
(1)崩塌的定义,参照(T/CAGHP002-2018,3.2.1);
未采纳理由:本文件中崩塌的定义出自 DZ/T 0261。
(2)章节6.7,建议增加地裂缝区域地层地貌特征、第四系松散层厚度和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调查;
未采纳理由:该内容在文件第五章地质环境调查中已包含。
5.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基本规定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如下:
(1)4.3.2对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等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一般治理投入使用后每3年评价一次,该条内容时间的确定依据不是很充分;
未采纳理由:这里的时间限定3年,指的是一般情况,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旨在减少因地质灾害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角度考虑。没有具体时间,很难执行,故建议不予采纳。
6.长安大学就基本规定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如下:
(1)4.1.1 收集评价区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资料及既有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等相关资料,“勘查”应调整为“勘察”。
未采纳理由:目前很多地质灾害相关规范中都是采用勘查。
7.信电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术语和定义提出了1条修改建议,如下:
(1)3.11 地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因气象、水文、地质、人类活动等,地质环境条件发生较大改变,“人类活动”改为“人类工程活动”,与“注”人类工程活动相对应。
未采纳理由:“人类活动”不限于“工程活动”,范围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