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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文      号

发布日期

2008年12月23日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文号 发布机构
时效状态 有效 废止记录

 国土资发〔200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对地热(含地热水,下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241号令)的有关规定,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有偿出让并依法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手续,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开采所依据的储量,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评审通过。
     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保护
   矿泉水是直接关系到人们饮用健康的一种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年检和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95)做好矿泉水的动态监测,特别是做好每年的矿泉水水源地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及拒绝参加年检的单位,要取消其采矿资格。
   地热资源是宝贵的矿产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大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力度,加强地热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严格地热井审批、施工和年审程序,开展地热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和地热水回灌等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