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的政府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及时汇总全国各地地质灾害灾情,为科学决策服务,部决定建立和完善全国地质灾害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的情况报告,认真加强对本省(区、市)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需速报国土资源部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分别速报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和重点地区的险情巡查工作,发现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后,要按照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并做好跟踪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做好本区域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实例的统计报告工作,准确界定地质灾害的危害范围,认真核实避免伤亡的人数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并详细说明有效的避灾措施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