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办发〔2024〕171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
《关于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全面推进法治自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24年第17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关于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
全面推进法治自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法治自然建设,根据《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3〕25号)以及2023年全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系统法治建设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过构建完备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高效的自然资源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自然资源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自然资源法治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全系统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的工作定位,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自然资源管理全过程,到2028年,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健全、自然资源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自然资源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自然资源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为全面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三、重点任务
“法治自然”建设的核心是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贯穿到自然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三大工程和切实加强法治机构队伍建设,健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规范自然资源权力运行,提升自然资源法治教育成效,确保自然资源管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治体系
1.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陕西特色,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的立法规划,统筹安排自然资源立法项目和立法节奏。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征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业务机构为主体、法治机构做统筹的工作机制。建立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打造法规规章制定、实施、评估、修改、废止闭环管理链条。
2.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加强重要领域立法,2024年重点完成《陕西省耕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对《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待《矿产资源法》《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颁布实施后,制定修改我省相应法规规章,健全完善自然资源管理配套制度。
3.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及时跟进出台好用、管用、实用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厅(局)党组或厅(局)务会议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确保实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100%。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管理和使用,持续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
(二)全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4.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开年度本级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机构根据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完整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依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5.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规定组织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大力提升行政决策水平。
6.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动态调整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修改补充完善权责清单,推动依法全面正确有效履责。全面推行自然资源领域审批标准化,实现审批事项表格化、电子化。大力推动自然资源审批事项的集成化,统筹推进用地、用矿等审批改革。强化行政审批的实质性审查和对审批权力的控制与制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行政审批在线受理机制,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解决好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突出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尤其是秦岭地区、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强化省厅对重大典型案件的现场核查、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对违法问题严重地区开展警示约谈、限期整改。运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强化执法日常监管,严格落实“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预警”工作举措。支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的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等督察工作,努力在违法问题查处整改落实上形成合力。
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查处工作规程,规范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制作,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促进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常态化开展。
9.努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重点抓好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培训、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法》,对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行政执法事项,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绩效评估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式,扎实组织开展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10.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落实内部审查责任主体,政策起草机构负责初审初核,法制机构负责复审复核,公文审核机构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积极做好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加强各省直部门之间的联系,强化省市县之间沟通交流,提高组卷报批质效。
(四)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1.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按照“应调尽调、有错必纠”原则,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协助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建立行政裁决引导机制,积极做好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和程序引导。加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纠纷调处,稳妥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强化诉讼案件诉前调解,积极履职尽责,化解行政争议,降低败诉风险,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12.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根据司法建议积极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及时反馈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按照“谁主办、谁应诉”“谁主管、谁出庭”的原则,切实做好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主办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强化提前介入与沟通解释,积极主动履职尽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败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对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改进,有必要的应建立长效机制进行制度化防控。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专业把关作用。
13.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全面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积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坚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流程,畅通网上信访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信访反映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五)健全全要素全环节监管体系
14.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结合职能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
15.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积极配合人大系统执法检查,高质量高标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确保按时答复率100%。加强对涉及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制约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确保权力始终在正确的法治轨道上持续运行。
16.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全面、客观、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面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水平,及时修订并公开各种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推行补充耕地地块、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网上公开,重点加大国土空间规划、征地、土地交易市场、矿业权市场、地灾防治等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保密审查,确保法定不公开事项保护到位。不得滥用“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理由,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加强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建设,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回应。
(六)提升法治自然宣传实效
17.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研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利用“4·15”“6·25”“12·4”等时机组织全系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借助新媒体进行全方位宣传,努力提升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和知晓度。
18.持续深化法治教育培训。建立会前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注重抓好其他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特别是对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应学尽学、应知尽知。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培训。
19.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按照省委普法办“八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等普法工作责任制,将普法宣传教育融入立法、执法和管理服务全过程。结合“八五”普法中期评估情况,进一步推动普法任务落实,创新形式,讲求实效,2025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八五”普法总结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机制
1.明确党组(党委)领导责任。法治自然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党组(党委)对法治自然建设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法治工作格局,确保部署到位、责任落实。
2.明确业务机构主体责任。要转变“法治工作就是法治机构工作”的旧观念,切实落实业务机构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地位,认真完成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中承担的职责任务,强化责任担当。
3.法治机构要加强统筹。各级法治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法治工作要点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提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4.把法治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把法治自然建设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计划指标分配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完善法治自然建设定期检查表彰机制,每年要对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用法治标杆引领用人导向。要多方位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奖、职务晋升等相挂钩,作为项目资金分配、试点选择等重要参考,充分发挥法治自然建设考核的导向功能、评价功能和监督功能。要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干部的梯队建设,制定法治人才培养规划,把具有法治思维的干部优先选拔到重要部门和领导岗位。
(三)健全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6.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设立独立的法治机构,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要设立独立的法治机构,没有条件的至少要配备两名专门的法治工作人员,把法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法治机构中来。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县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下放衔接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持必要的行政执法力量,确保队伍不散、力量不减,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检查法定职责得到有效有力履行。
7.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宪法法律学习制度、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课程纳入自然资源系统各类培训。探索建立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新任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健全一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法治考核制度。
8.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坚持将自然资源权力监管的薄弱环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区位,坚决查处系统腐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