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党发〔2005〕25号2005年4月8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警示训诫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警示训诫防线,是贯彻中央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益探索,是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措施。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务求实效。要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推动制度创新,努力通过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全面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警示训诫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警示训诫遵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原则,通过运用强制教育的手段,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动态监督,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保护党员干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三条 警示训诫适应对象为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干部和厅党组任命的干部。
第四条 警示训诫主要内容:
(一)警示提醒制度。即对群众有举报反映,或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立足于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诫勉督导制度。即对干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帮助改正的一种告诫措施。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三)责令纠错制度。即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受理移送的问题,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经违纪但可以通过责令纠正、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干部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示提醒:
(一)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群众有反映的;
(二)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三)在领导干部德、勤、能、绩、廉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达不到参评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五)管辖部门或单位有不正之风问题的;
(六)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八)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或机关的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国土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三)工作中由于方式方法不当,造成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执行国土资源政策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六)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行政审批、项目审定等过程中,有严重违犯程序或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八)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所在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且情节较轻的;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或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廉洁自律测评中,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七)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经初核或了解属实,但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八)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九)警示提醒、诫勉督导中涉及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有明显过错,需要责令纠错的;
(十)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情形。
第八条 警示训诫工作程序
(一)依据警示训诫线索信息,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和适用制度;
(二)向警示训诫对象发出通知或监察建议书。通知书同时抄送警示训诫对象所在党组织;
(三)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警示训诫对象进行提醒告诫、告知督导或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等;
(四)做好记录,归档备案;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警示训诫谈话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谈话记录,须经本人签字;
(二)对诫勉督导对象和责令纠错对象要进行跟踪督查,适时回访,及时了解思想变化、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向上一级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反馈情况;
(三)责令纠错对象在批评训示后10日内,应就责令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作出责令纠错的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
(四)责令纠错改正期为3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改正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调查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责令纠错;
(五)改正期满,纠错对象应将整改纠错情况向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责令纠错;
(六)党组织及其纪检监察机构接到纠错报告和解除责令纠错申请后,应在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责令纠错,决定情况抄送纠错对象所在党组织;
第十条 责令纠错对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拒不接受责令纠错或延期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警示训诫文书档案、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机构保存或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警示训诫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一)对处级干部的警示训诫由厅纪检监察室和人事教育处研究提出。
给予正职领导干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的,报厅党组书记审定,涉及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的,由分管工作的厅领导实施,涉及市局领导的,由分管人事教育的厅领导实施;给予责令纠错的,报厅党组会讨论决定,由厅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实施;
给予副职领导干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的,涉及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的,报分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并实施,被谈话人所在处室、单位第一责任人参加,涉及市局领导的,由分管人事教育的厅领导审定,市局党组书记实施;给予责令纠错的,报厅党组书记审定,涉及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的,由分管厅领导和纪检组长实施,涉及市局领导的,由分管人事教育的厅领导和市局党组书记实施;
给予非领导职务干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报分管厅领导审定,涉及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由被谈话人所在处室、单位第一责任人实施,涉及市局的由市局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实施。
(二)对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的警示训诫,由厅人事教育处和纪检监察室研究提出,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给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的,由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实施;给予责令纠错的由厅人事教育处和纪检监察室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凡由省厅领导实施的警示训诫谈话,人事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市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