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者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主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厅长担任。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和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有关部门联络员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省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同时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如实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当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市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1)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报告。
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按照省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工作组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全省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2.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1)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接到灾情报告后,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同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事后,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
5.2.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1)市和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2)省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省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2.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1)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迅速派出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并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5.2.5 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由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省公安厅、建设厅、水利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省旅游局、省教育厅、省扶贫办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2 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地震局、气象局、环保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农业厅、省工交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省公安厅、交通厅、西安铁路局、西延铁路公司、民航西北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5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商务厅、粮食局、陕西保监局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国土资源厅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6.7 应急资金保障
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并与当地同级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同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5 新闻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省《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报省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陕政办发[2004]80号《陕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