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 2007年12月29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9号)精神,推动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引导矿山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防止矿产开发的盲目投资,小规模重复低水平建设,加快我省矿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促进我省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现就调整矿山布局,提高采矿权市场准入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是设立采矿权的依据之一,采矿权设置原则上应与规划及方案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矿产开采项目,暂停审批。今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调整的,采矿权审批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环保政策的,一律不得审批发证。
四、凡新设立采矿权的,其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大中型矿床(井田)必须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矿床必须达到详查或详查以上程度(特殊情况除外)。
一个井田(矿床)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控制矿山企业数量,以提升办矿规模和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新建矿山的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需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新建小型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一览表》(见附表)所列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且矿山服务年限不得低于6年以上。
六、现有采矿权人,凡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应通过整合或技改等方式达到要求。其中小型矿山整合或技改后,其生产规模须符合《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一览表》所列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在此基础上能大则大。
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大型矿山注册资金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中型矿山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小型煤矿、金属矿山注册资金须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他矿山注册资金须达到200万元以上。
2、具有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能力。
3、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具有地质、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各2人以上;小型煤矿、金属矿山地质、采矿、选矿各1人以上;其它非金属矿山由市、县采矿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定,但要保障按照开发方案进行开采。
八、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调整矿山布局,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使我省矿业经济逐步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及现代工业化的道路。
附件: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