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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08-03-12 00:00:00 来源: 点击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7〕155号 2007年12月13日


    我省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大、分布广、数量多,截止2006年底,全省建设用地总面积为80.55万公顷,其中农村宅基地占地52万公顷,占全省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4.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条件改善,许多村民将新居迁建到交通沿线或新村规划区,原有旧宅基地被废弃或闲置,有的村庄整村搬迁,仅遗留个别困难户在原地居住,形成了“空心村”。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利用方针,现就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加强指导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建立政府、农民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工作。
   (二)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要坚持“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资”的原则,在科学编制新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优化住宅布局。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和引导农民到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居住。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农民生产和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因地制宜,规范操作。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各种办法和途径。对宅基地的流转、农民跨村建宅、弃宅进城、新村建设等问题,要认真研究,并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同时,积极促进农民实现生活保障由依靠土地向依靠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转变。
   (四)量力而行,逐步推开。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财力和农民经济情况量力而行,选择条件相对成熟、有工作积极性和有示范效应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推开。要严格杜绝政绩工程,防止增加农民负担。
   二、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的政策措施
  (一)保证宅基地复垦整理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并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宅基地复垦整理。各县(市、区)可根据宅基地复垦整理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办法。
   (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可进行一次性货币奖励或定期给予养老生活补助。复耕后的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和房屋由农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的,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上述政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订。
   (三)引导农民向村镇建设规划区集中。经批准的新村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可将村庄规划区内的承包地由村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土地调剂。对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新村建设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本村农民,可按规定为其报批宅基地。对需跨村进镇规划区和中心村建设规划区居住的农民,在放弃并退出老宅基地的前提下,政府可提供国有土地。
   (四)加快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三个继续高于”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农村村庄规划和村庄道路、排水、环卫等项目。要提高新村建设规划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努力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允许在规划区内依法确定一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从新村规划用地中明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防止盲目将旧村庄用地用于流转或进行商业性开发。
  (五)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各地要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安排好新村规划用地。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一律在新村规划点建房,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明显减少。
   三、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各级的相应职责。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规划主体是乡镇政府,新村建设的实施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和推进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宅基地复垦整理项目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宅基地复垦整理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上来。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农民改变在住宅问题上的传统习惯,充分调动其参与宅基地复垦整理和新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三)切实组织好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先行选择1-2个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村民集中居住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试点工作方案要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在2008年下半年全面启动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