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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0-01-20 00:00:00 来源: 点击量:
陕国土资办发[2009]96号  2009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盘活农村存量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二)政府主导,增减平衡。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四)民主自愿,保障权益。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具体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等。
    (二)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定试点范围,密切和省、县(市、区)的联系,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审查、项目区初验组织等工作。
    (三)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挂钩项目区规划编制和立项
    第六条 挂钩试点地区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七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行政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十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地块中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的面积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持以下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
    (三)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四)项目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区,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会纪要;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八)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区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九)居民点以外的其它农村建设用地要附县(市、区)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权属证明;
    (十)项目区拆旧地块遥感影像资料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省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
    第三章 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最低控制指标。挂钩周转指标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根据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省国土资源厅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以行政区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对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实行分别进行统计与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全程监管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从整体审批实施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县(市、区)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四章 挂钩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别评定,并登记造册。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依法供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挂钩试点县(市、区)在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建新安置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和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给予妥善补偿和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九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工作实行动态监管,按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要组织验收,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挂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意见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区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档案管理,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该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