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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理项目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6-10-28 09:32:39 来源: 点击量:

陕国土资发〔2016〕6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清理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规范项目实施和管理,提升土地整理管理工作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整理项目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土地整理项目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24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整理项目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项目规范实施行为、解决突出问题依据中省土地有关规定和要求,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土地整理项目专项整治活动为指导整治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中省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以规范提升为目标按照上下联动、协同发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级负责查找土地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治责任,制定措施,完成整治任务,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健康的土地工作新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清理着眼大局,统筹谋划,区别对待历史遗留与现实问题,对于2013年以后新开工的项目,系统全面、不留死角地进行“回头望”,找准查清存在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考虑项目建设的时代背景,深入分析主要原因,比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整改,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二)分类整改以中省政策规定、工作标准为遵循,区别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区域、不同问题,综合运用补救、纠正、查处等措施边查边改对于目前能够改、有条件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列出时间创造条件尽早解决到位,做到问题消化在、风险防范

同推进实行厅牵头、市局落实、县为主体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厅主要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推动工作建立完善相应工作规范;市局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市范围内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督导、检查验收相关问题的处理问责;县(区)局整治活动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整项目的清理清查问题整改处理落实工作

(四)从严执纪坚持把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手段,对一般性违规没有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警示提醒;对违反有关规定且造成损失的,在追回损失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对失职渎职或有不廉洁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有关问责规定,追究关责任人责任

建章立制以中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存在问题为导向,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章立制要以规范土地整行为为目的,坚持废立并举,对已过政策时效、不适应当前工作的制度规定要立即废止;对与有关政策相抵触、不利于当前工作的制度规定要及时修改完善;对缺乏普遍约束的共性问题,要从源头治理入手,建立完善新的制度规定,明确责任,杜绝漏洞

三、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20131月1日以来新开工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治沟造地项目2013年1月1日以前开工实施的项目由各市局比照本方案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整治。

四、主要任务

(一)清查。县(区)为单位重点清查项目设计、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工程项目是否按期开工,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后期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整改。针对查出的突出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整改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分类采取整改措施,组织开展集中整改活动及时纠正、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综合考虑解决问题的现实条件,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间安排对于2013年以后新开工的项目存在问题,采取“补救、整改、查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程序不到位、资料不齐全不违规违法问题,按规定进行“补救”工程质量不达标实体问题要按规定进行“整改”;违法的问题,要在依法依规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规范。按照中省相关要求,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完善相关工作规程工作标准追责办法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实现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强化约束、提升水平的目标。其中,省厅负责宏观层面制度、规定、办法等政策制度制定完善工作,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厅的相关意见,制定具体细化的工作举措,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工作程序和流程。

、方法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从2016111日起20171031结束自查摸底、整改提高建章立制验收评估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结束后,各市(区)局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梳理总结,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10日之内向省厅报告前一阶段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部署

   (一)自查摸底2016111--2017131日)

按照方案》要求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一是全面清查,摸清现状,掌握底数,分类别建立清册。二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验证、资金审核等方式进行逐项目排查,重点检查工程进度设计变更、项目工程质量、资金拨付等情况,搜集项目所在地群众建议意见三是按照工作流程,紧扣招投标、项目变更、资拨付工程质量等重点梳理归类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后认真填写附件表格。

(二)整改提高(201721--2017630日)

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县(区)为单位开展集中整改,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问题处理到位、矛盾化解到位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及时、妥善处理、防范有效。二按照先易后难、集中攻坚的原则合理、合规、合法地分类处理存在问题整改到位不得转段限期整改三是分类处理。凡属工作中的问题,逐个进行补救、整改,并将结果报上一级备案;凡发现的个人、集体违纪问题按管理权限查处,其中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建章立制(201771--2017831日)

根据整治当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废、改、立相结合的办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其中市级层面主要是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工作程序、流程方面的规定省厅根据发现问题,组织专调研和专家论证,建立有关工作和质量标准,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四)验收评估(201791--20171031日)

按照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上抽查的办法进行验收评估。一是县级自验各县(区)在全面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形成自验报告报市申请验收。二是市级验收。局根据县(区)验收申请在对不低于30%比例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的基础上,活动开展情况全面验收没有完成规定任务的通过验收三是省级评估。根据各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验收报告省厅采取抽签抓阄等方式抽查各市不低于30%县(区)进行评估结果作为清理整治活动结果。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成立厅长王卫华为组长,副厅长张亚平纪检组长彤靖为副组长,各市局局长、省厅耕保处、法规处、资金处规划处、稽核处、监察室省土地整理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耕保处,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结合工作需要,立相应工作机抽调专人办公,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区)国土资源局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活动的部署安排检查推进,解决和处理重大、疑难问题分管领导履行主管职责做好日常协调推进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处理对检查出发现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时跟进,确保工作落实。同时,各级要认真做好人、财、物保障,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进行

(三)严肃责任追究。要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能力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检验干部执行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自我净化能力的生动实践,作为落实“三项机制”的试金石,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针对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市两级将对重点县(区)进行督导。重视不够整治不力、问题仍然严重县(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由市局专题督办或派出工作组督促整改;涉及资金问题突出的,可委托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积极配合,加大对专项整治活动中问题线索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问题的要快查快处,做到既处理事,处理人,确保清理整治专项活动扎实有效。

附件:专项整治主要参照政策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国土资源部2012年6月20日公告)

7《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DB61/T991)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范》TD/T1042-2013

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人大公告第25号)

10关于全面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数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意见陕办发〔2015〕31号)

11.陕西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陕国土资发〔2013〕29号)

12.《陕西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管理细则》(陕国土资发〔2016〕27号)

13省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背书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