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精神,现就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延续
(一)乙、丙级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遵循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请的原则,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资质申请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见附件1)。
(三)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材料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资质审查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少于五名。
对审批通过后的资质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将对申请资料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批结果会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在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对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有单位,资质到期申请资质延续的,参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程序办理。
二、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
(一)乙丙级资质变更所需资料(附电子版)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资质变更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的正式任免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毕业证、职称证及身份证扫描件,原法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6、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资质变更申请书;
3、技术负责人的正式任免文件;
4、新任技术负责人的个人简历、毕业证、职称证(高级职称)及身份证扫描件,原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3)企业办公地址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资质变更申请书;
3、新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扫描件;
4、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
4)企业名称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资质变更申请书;
3、新更换的企业营业执照证扫描件;
4、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
5)企业注册资金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资质变更申请书;
3、由注册地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
4、企业注册资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6)补充说明:
1、同一单位一次申请多项变更时,要求提供资料相同的,可只提供一份;
2、申请企业办公地址变更的,需对新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3、申请资料提供扫描件的,需带原件进行核实。
(二)乙、丙级资质注销所需资料(附电子版)
1、资质注销申请表(见附件2);
2、资质注销申请书;
3、资质正副本原件;
4、资质使用期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的清单(加盖本单位印章);
补充说明:
1、资质注销申请书的内容需对注销原因给予说明。
2、资质正副本原件若有丢失,则需提供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
三、外省入陕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备案及延续
(一)备案申请条件
凡入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各类地质环境项目的资质单位需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并经单位所在地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在陕西省境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并接受陕西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备案申请资料(附电子版)
1、资质备案表(见附件3);
2、资质备案申请书(内容包括:资质基本概况,申请理由,不从事资质挂靠、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及接受省厅监督检查的承诺等);
3、资质正副本扫描件;
4、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5、入陕备案介绍信或证明(由单位所在地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
6、入陕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劳务合同、和社保证明的扫描件及入陕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具备水工环高级及以上职称)正式任命文件;
7、驻陕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扫描件;
8、入陕机械设备的清单及购置发票扫描件;
9、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无安全事故证明扫描件;
10、近三年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务手册、合同、打款证明、竣工验收意见等);
11、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质备案延续
1、一年内在陕工作情况、承担地质环境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合同书,成果验收评审意见书、获奖证书等;
2、一年内企业资质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变更说明;
3、一年内参加地质环境业务相关培训情况说明。
(四)补充说明:
1、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资质备案和延续手续,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需由驻陕办事机构负责人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资质备案和延续手续,其他人不得代为办理;
2、资质备案及延续材料纸介质一式一份(附电子版),纸质资料需平装胶订;
3、驻陕办公场所要有单独的业务室、相关办公设施及专用车辆等;
4、驻陕人员或办公场所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资质备案或延续有效期为一年,资质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办理备案延续手续;
6、备案单位应积极配合陕西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驻陕办公场所、技术人员和工作情况等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四、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监督检查,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同时填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见附件4)。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抽查一次,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上年度的执业情况报告,填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见附件5)。
(四)本省及外省到陕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从业情况纳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诚信体系,同时建立资质单位黑红名单制度,对存在资质挂靠、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项目完成质量较差的资质单位将列入黑名单,并给予相应处罚;对资质使用规范,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资质单位将列入红名单,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五)我省资质单位到外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应按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性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废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