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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7-01-06 11:37:02 来源: 点击量:

陕国土资发〔2017〕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陕政发[2016]21号)要求,现就全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程序,细化、量化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标准,完善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全省法治国土建设。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三)基本原则。

合法裁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行政裁量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裁量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内行使行政裁量权。

合理裁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釆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杈益的方式。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高效裁量。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行使行政裁量权,积极、科学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提高行政裁量效率和质量。

(四)工作方法。

制定国土资源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基准包括裁量原则、适用规则、裁量程序和裁量标准等内容,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国土资源行政裁量行为制定不同的裁量基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及时制定、修订、废止国土资源行政裁量基准。国土资源行政裁量基准中的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的类别和类型、法定依据、裁量阶次或情形、具体标准等内容。行政裁量基准的管理适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

公开国土资源行政裁量基准。所有行政裁量基准在厅机关门户网站公开,便于适用和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裁量基准如有修订、废止,相关信息要在厅机关门户网站及时更新。

落实国土资源行政裁量基准。依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的各类行政裁量基准作为相应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厅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适用。行政案件涉及行使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的,相应行政案卷应当载明适用行政裁量基准情况。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文书中涉及行使行政裁量杈的,应当说明适用的行政裁量基准。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严格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精神,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已经制定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重新修订完善,并予以全部公开。

(责任部门:执法局;完成期限:2017年3月前)

(二)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责任部门:规划处、建管处、耕保处、环境处、储量处、勘查处、矿管处;完成期限:2017年9月前)

(三)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征收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征收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征收裁量基准: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对减征、免征、缓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缓征的具体条件;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杈,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责任部门:资金处、储量处、勘查处、矿管处;完成期限:2017年9月前)

(四)规范国土资源行政确认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确认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国土资源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杈,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责任部门:储量处;完成期限:2017年9月前)

(五)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裁决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决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国土资源行政裁决裁量基准:对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裁决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对裁决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责任部门:勘查处、矿管处、不动产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前)

2017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国土资源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2018年至2020年重点抓好国土资源行政裁量基准的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责任部门要发挥制定行政裁量的主体责任,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按时完成规定任务,不得出现错位、越位、缺位情况。省政府将全面规范行政裁权工作列入2017年重点改革任务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健全执法制度。各部门要确保行政裁量基准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适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质量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强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纪律教育,逐步实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专业化、职业化。

(三)严格监督检查。省政府法制办将对全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一律严肃处理。各部门在制定国土资源行政裁量基准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与厅政策法规与科技处进行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