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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7-07-17 10:11:18 来源: 点击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精神,现就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报、审批管理(丙级新设、丙级和乙级延续、丙级升乙级)

(一)乙、丙级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二)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申请遵循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请的原则,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资质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见附件1)。

(三)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材料后,按照程序组织审查,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媒体上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对申请资料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批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在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申请资质到期延续或升级,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相关法规、规章及程序办理。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将具体遵照以下原则办理:

1.按期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资质单位,若业绩不满足延续条件,将不予办理延续手续,但其人员、设备等符合丙级资质条件的情形,将予以降级并换发丙级资质证书。

2.按期申请丙级升乙级的资质单位,若业绩、人员、设备等不满足其中任意一项条件的,将不予办理升级手续,但符合丙级条件的,将予以办理丙级延续手续;对不符合丙级延续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3.丙级资质颁发已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资质单位(经自检后确认企业人员、设备、业绩等条件均符合升乙级条件),在我厅网站发布“受理乙丙级资质延续升级公告”后,可提交丙级资质申请升乙级的材料,审查结果通过的资质单位,将予以办理换发乙级资质证书手续;审查结果不通过,将予以保留丙级资质,原资质有效期届满应申请办理丙级延续手续。

4.对上述情况存在申请材料造假等行为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进行调查处理。

二、乙、丙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挂失管理

(一)乙丙级资质变更所需资料(附电子版)

1.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法定代表人的正式任免文件和公司股东会决议;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毕业证及身份证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

(5)企业基本信息表(事业单位除外)。

2.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技术负责人的正式任免文件;

(3)新任技术负责人的个人简历、毕业证、职称证(高级职称)及身份证扫描件。

3.资质单位办公地址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新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扫描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

(4)企业基本信息表(事业单位除外)。

4.资质单位名称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

(3)企业基本信息表(事业单位除外)。

5.补充说明:

同一单位一次申请资质多项变更时,提供资料相同的部分可只提供一份。

(二)乙、丙级资质注销所需资料(附电子版)

1.资质注销申请表(见附件2);

2.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提供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业务的清单(加盖本单位印章);提供资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证明文件;

4.资质有效期届满,未能按期办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延续或升级手续的,将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公告注销。

(三)乙、丙级资质挂失补办所需资料(附电子版)

1.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挂失补办申请;

2.承诺书;

3.提供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

4.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

三、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退出机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退出机制,对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业务过程中,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处理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调查认定后,视情节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治理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外省资质单位入陕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登记制度

(一)实行外省资质单位入陕登记制度

凡入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各类地质环境项目的资质单位需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并在陕西省境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资质登记所需资料(附电子版)

1.资质登记表(见附件3);

2.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

4.承诺书:资质基本概况,登记理由,不从事资质挂靠、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及接受省厅监督检查的承诺等;

5.入陕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的扫描件及入陕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正式任命文件;

6.驻陕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扫描件;

7.入陕机械设备的清单及购置发票扫描件;

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无安全事故证明扫描件;

9.近三年相关业绩清单料。

(四)补充说明

1.由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需由驻陕办事机构负责人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其他人员不得代为办理;

2.资质登记每年一次,材料纸介质一式一份(附电子版),纸质资料需平装胶订。

五、本省甲级资质单位申请办理出陕介绍信

(一)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加盖单位印章);

2.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

4.承诺书:资质基本概况,申请理由,不从事资质挂靠、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5.出陕从业人员名单及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正式任命文件。

(二)补充说明

出省介绍信有效期均为一个月。

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资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监督检查,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同时填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见附件4)。省国土资源厅每年抽查一次,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中旬前填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见附件5),并报送其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三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本省及外省到陕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从业情况纳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诚信体系,同时建立资质单位执业信息公示制度,将存在资质挂靠、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完成质量较差的资质单位名单和资质使用规范且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资质单位名单分别向社会予以公示。

(五)资质单位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均应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工程项目跨县的,资质单位应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工程项目跨市的,资质单位应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

(六)我省资质单位到外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应按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31日废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