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规〔2017〕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及事业单位:
为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打击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