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第8号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政〔2017〕20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技术论证,明确了符合我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的认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低品位矿:系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低于边界品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属于超低品位矿。
二、废石:指矿山开采(含露天矿剥离)、采准、矿石回采或探矿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出的矿体周围的围岩以及矿体夹石(层)。
三、尾矿:指矿山对矿石分选作业或选矿厂产出的,主要由脉石矿物组成的产物。尾矿中常含有一些有益组分,在较高的技术水平条件下,这些有益组分可以回收利用。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