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有关规定,经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依法对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公司Q456金矿脉等28个过期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自行废止。上述28个采矿许可证废止后,要进一步落实价款催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一、矿山所在地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未评估价款和价款未缴清的矿山企业已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按照核实结果清算应缴价款并进行催缴。
二、对上述名单中尚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山企业,矿山所在地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督促其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体责任,并建议将价款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落实不到位、配合不力的矿山企业,纳入企业社会信用管理范围,按失信人对待,五年内不得进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行业。
三、矿山所在地市、县(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确保采矿许可证已公告废止的矿山企业不再生产,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附: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过期采矿许可证清单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