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办发〔2018〕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局)、厅管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39号)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2018年度陕西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代章)
2018年12月18日
2018年度陕西省土地变更调查与
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全省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39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省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有力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开展2018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全面掌握我省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状况基础信息,推进城乡地籍的一体化管理,支撑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分析,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生态文明建设、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
二、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下发遥感监测成果
省厅从国家领取并向各市(区)下发分县(区、市)的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2018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其中,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批而未用”图层、统计汇总数据;遥感监测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及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二)用地管理信息报备
部将提取在部综合监管平台上备案的用地管理信息,作为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的控制数。各市、县务必于2019年1月31日前,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三)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省厅下发的经国家确认的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不得更改。
各县(区、市)参照本地区2018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或报备、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土地违法查处等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材料,在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2018年遥感监测成果等的基础上,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各县(区、市)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技术要求,以2018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日常变更调查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2018年度内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使用“互联网+”核查软件形成举证材料,并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外业举证工作原则上在领取遥感监测成果后七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发现的地类变化,属于2018年度发生变化的,方可纳入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1.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
以外业底图为基础,对照实地现状,对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核实和补充调查,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确认遥感监测图斑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设施农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
(1)对实地已发生动工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应结合实际情况,按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变更,或按临时用地上图。对于未变化、因土地整治实施推填土以及2018年12月31日前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应维持原地类不作变更,并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说明未变更原因类型及实地情况。
(2)对路基未确定的新增道路类型遥感监测图斑,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并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填写相应“原因类型”编号并说明情况。
(3)对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可本年度变更;未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4)对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督察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以及省级外业核查中认定为变更错误的图斑,必须如实纳入本年度变更。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恢复原貌的地类变更。
对于拟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或拆除图斑进行变更的遥感监测图斑,必须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分别报送省厅建管处、利用处以及监察局审核确认,通过后方可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以及拆除图斑进行相应变更,审核未通过的一律按建设用地变更。
2.耕地现状变化调查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以及符合《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要求、且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认定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2018年全部变更。
原则上不得将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确有经土地整治项目将旱地整治为水田或水浇地,以及水浇地整治为水田的,经省厅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
除生态退耕,以及其他依法调整的外,不得将耕地调整为非耕农用地。对确属实地变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以可调整地类变更。
不得随意调整耕地坡度级。确有经土地整治项目造成耕地坡度级变化的,出具市级核查同意意见后上报省厅,省厅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
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得变更为未利用地。
3.其他现状变化调查
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对确实因长期环境变迁、采矿损毁等因素所致的地类变化,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核实,专报省厅审查后报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2018年因洪水、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各地应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收集相关媒体对受灾情况的报道,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形成核实情况报告,并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批复性文件、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矢量图层、图斑核实记录表和举证材料等一并上报省厅,经省厅核实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
4.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
各地根据撤乡并镇情况,依据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对不涉及县级界线调整的乡镇、村组等范围界线进行调查,并按变更调查要求在数据库中进行变更。除界线调整外,不允许改动其它地类。
对新增耕地坡度、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可调整地类、权属变更等进行专项调查标注,不得有遗漏。对坡度大于2°的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5.基本农田上图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并填写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见附录4)、基本农田调出情况统计表(见附录5)、基本农田调入情况统计表(见附录6)、基本农田中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见附录7)。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的审查,未报送基本农田划定界线资料的,视为年度内无基本农田相关调整情况。
(四)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及数据库更新的有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汇总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县级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更新数据上报软件检查,逐级报送。
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包括:
1.2018年度更新数据包;
2.2018年度变更调查各类统计汇总报表;
3.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4.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5.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
7.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和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举证材料的电子文件。
(五)市级全面检查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和特点,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变更调查成果核查和质量把关。对照遥感影像以及“互联网+”举证资料,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核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拆除图斑以及其他变更图斑。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各县(区、市)及时修改完善,并将核查通过的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拆除图斑以及其他变更图斑检查结果等,随检查合格的县级成果一并以市(区)为单位汇总上报。其中,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中应区分出依据土地管理法已拆除的图斑。
各市(区)上报表格中填写的图斑个数、面积、标识码和遥感监测图斑编号应跟相应矢量数据一一对应,且信息完全一致。表格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形式,纸质表格须市级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省级核查
省厅对各市(区)上报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图斑变更情况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通过后统一报部。
1.图斑变更情况核查
以市(区)为单位,以遥感监测影像以及“互联网+”举证资料为依据,采用人机交互检查的方法,对各市(区)所有遥感监测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新增耕地图斑、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和其他地类变更图斑的变更情况,进行逐图斑核查,核查地类和范围变更的正确性。
(1)核查遥感监测图斑是否变更。对明显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监测类型为1类和3类中的A/B/C/D二级类、6类、7类中的A/C二级类、8类、9类、10类和12类的监测图斑),核查是否按要求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对照遥感影像以及“互联网+”举证资料,核查变更地类以及范围是否正确。
对推填土及简易临时建筑遥感监测图斑(监测类型2类、1类和3类中的E/F二级类、7类B/D二级类、11类的监测图斑),核查是否全部或部分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按临时用地上图,或者在遥感监测信息记录表中是否填写相应的“原因类型”。对于解释为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核查拆除图斑记录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照“互联网+”举证资料,查看实地是否已经拆除。
(2)核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核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应遥感影像或“互联网+”举证资料上是否有建设迹象。
(3)核查新增耕地图斑。核查新增耕地地类与遥感影像或“互联网+”举证资料特征是否一致。
(4)核查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查证明材料、媒体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拟变更地类与遥感影像或“互联网+”举证资料特征是否一致。
(5)核查其他变更图斑。对于非常规地类变更图斑,核查是否按部提前审查通过的范围和地类变更。对其他地类变更图斑,核查地类与遥感影像或“互联网+”举证资料特征是否一致。
根据核查结果,以市、县为单位,计算各类图斑的差错率,差错率不大于10%的视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其中,各县各类图斑均合格,则全县成果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各市中所有县和各类图斑均合格,则全市成果合格,否则不合格。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市县,按省级核查结果进行全面修改。
2.数据库质量检查
利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对地类变更情况合格的县级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通过后由省厅统一报部。数据库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县级数据库,由市级统一组织进行修改完善,通过省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后,再由省厅统一报部。
(七)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1.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以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为控制,综合利用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土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成果资料,统计汇总本辖区2018年度城镇、已完成地籍调查的村庄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并按要求填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
使用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软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上报汇总工作。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按照乡镇(街道)-县(区、市)-市(区)-省逐级上报汇总。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无需逐级汇总)以村庄为单位上报。
宗地内含多种用途,且各种用途能计算出各自面积的,按各类用途分别进行汇总;对综合用地,按不同用途的分摊面积分别进行汇总。
2.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
已经汇交2017年度地籍数据库的地区,继续开展地籍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并通过报盘方式将更新后的地籍数据库汇交至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由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统一汇交至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八)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估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部后,开展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估工作,每个县(区、市)分类抽取一定数量的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新增耕地、拆除图斑以及其他地类变更图斑,实地检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新增耕地以及其他地类变更图斑变更的是否正确,拆除图斑实地是否已拆除。分别以市、县为单位,分类统计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新增耕地、拆除图斑以及其他地类变更图斑的差错率,并按差错率从高到低排序。对于差错率最高的三个市以及差错率最高的10个县(区),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
(九)配合部完成内外业核查工作
省厅按照部相关要求,组织各市(区)全面开展“互联网+”举证工作,配合部完成内、外业核查工作,并对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
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工作,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年度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并按照县级、市级依次统计汇总方式,逐级上报省厅;省厅对各市上报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统计汇总后报部。
县、市、省要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和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地土地管理相关业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重点围绕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法依规用地形势等,认真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情况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同时,要加快构建土地利用综合分析评价工作机制和指标体系,先行组织开展历年变更调查数据、遥感监测成果与相关管理数据的整合分析,探索研究本级土地利用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开展本地土地利用状况综合分析评价。
(十一)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根据国家确认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要求
按照省厅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分口把关、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与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任务分工
1.省厅。主要负责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对全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2)领取并下发2018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3)2019年1月31日前,督促、指导各市(区)向部综合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4)对各市(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内、外业核查,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
(5)及时报送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相关成果资料。协调组织各市(区)对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年度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并报部;开展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工作,编写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部。
(7)开展全面外业核查工作,评估市、县级变更调查成果质量。
(8)更新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2.市级。主要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对本市(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从省厅领取并下发2018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2)2019年1月31日前,督促、指导各县(区、市)向部综合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3)督促指导各县(区、市)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核查县级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成果,检查数据库质量,汇总相关成果,按时上报省厅。
(4)按照部、省要求,整改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以县(区、市)为单位汇总年度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检查确认后上报省厅;开展市级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工作,编写市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上报省厅。
(6)配合部、省完成变更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工作。
3.县级。主要负责本县(区、市)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变更调查成果的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性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2019年1月31日前,向部综合监管平台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2)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耕地现状变化调查、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情况调查以及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
(3)开展基本农田上图。严格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4)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县级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更新数据上报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5)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汇总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检查确认后,上报市(区)。
(6)数据统计与分析。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年度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检查确认后上报市(区);开展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工作,编写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上报市(区)。
(7)配合部、省完成变更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工作。
(三)工作经费
省、市、县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2018年度陕西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分别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联系,落实本级调查工作经费,将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高效使用变更调查经费,加强对变更调查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制度保障
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把关,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全面检查、省级核查的三级质量检查制度。其中,县级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对本市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省级对全省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省厅将把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对因工作进度滞后或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较差,导致全省变更调查成果不能按期上报的市(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报送成果的市(区),以及未按省厅要求进行修改的市(区),将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扣减相应分数,并在全省公开通报。
对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例如地方上报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而实地未拆除的;将建设用地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或农村道路上报等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处罚条款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五)组织模式
2018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由省厅地籍处牵头,厅规划处、耕保处、建管处、利用处以及监察局、规划院、科技中心参加,根据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和验收调查成果,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向部上报成果。
地籍处主要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2018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遥感监测成果下发、图斑变更情况省级核查、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估、省级汇总工作,牵头开展2018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
规划处主要负责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及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审批情况,及时向部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和补充报备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分析建设用地保障、调控目标实现和用地供需矛盾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耕保处主要负责完成向部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和补充报备土地整治项目相关管理信息;开展基本农田汇总信息的政策性复核等工作;分析当年耕地保护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建管处主要负责组织设施农用地图斑的审查工作,完成向部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和补充报备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利用处主要负责组织临时用地图斑的审查工作;分析往年批而未用建设用地年度开工建设情况,以及年度新增和存量批而未用土地挖潜空间情况,说明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监察局主要负责组织拆除图斑的审查工作;组织完成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省级核查错误图斑的跟踪处理工作;协同推进土地卫片执法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结合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分析变更调查中反映的本年度未批先建面积情况,以及未批先建中主要地类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规划院主要负责遥感监测成果的领取与下发,变更调查业务培训,变更调查成果的省级核查、省级汇总统计与分析、省级质量评估等具体技术性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变更调查业务工作。
科技中心主要负责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以及相关纸质、电子成果的整理归档备案工作。
各市(区)要参照省厅组织模式,健全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地籍、规划、耕保、利用以及执法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六)进度安排
2018年12月起,各地以日常变更为基础,根据省厅从部领取并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变化情况,调查年度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
2019年1月2日前,各市(区)将核查通过的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矢量数据、证明材料以及汇总表报省厅审核。
2019年1月17日前,各市(区)组织,对各县(区、市)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市级检查通过后的分县(区、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报省厅。1月2日后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1月25日前报送。
2019年1月31日前,省厅组织完成省级核查工作,并向各市(区)反馈省级核查结果,同时反馈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审核结果。
2019年2月13日前,各市(区)组织各县(区、市),依据省级核查结果对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级检查确认后上报省厅。
2019年5月31日前,配合部完成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以及数据库质量修改完善工作。同时,各县(区、市)开展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工作。
2019年6月30日前,省厅组织完成变更调查成果质量评估工作。
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和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等工作。
四、预期成果
通过开展2018年度陕西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形成全省一系列的土地基础数据及数据库等系列成果。
(一)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二)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化数据;
(三)各县级遥感监测成果;
(四)项目实施方案、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表、检查表、统计表、调查底图等其他成果。
附录:1.《设施农用地图斑市级核实情况汇总表》
2.《临时用地图斑市级核实情况汇总表》
3.《拆除图斑市级核实情况汇总表》
4.《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
5.《基本农田调出情况统计表》
6.《基本农田调入情况统计表》
7.《基本农田中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
附录1
设施农用地图斑市级核实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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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全部设施农用地图斑情况 |
备注 |
代码 |
名称 |
图斑数 |
面积 |
其中提供用地协议的 |
图斑数 |
面积 |
61XXXX |
XX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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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XXXX |
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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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临时用地图斑市级核实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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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全部临时用地图斑情况 |
备注 |
代码 |
名称 |
图斑数 |
面积 |
其中提供证明材料的 |
图斑数 |
面积 |
61XXXX |
XX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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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XXXX |
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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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拆除图斑市级核实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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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全部拆除图斑情况 |
备注 |
代码 |
名称 |
图斑数 |
面积 |
其中依土地管理法拆除的 |
图斑数 |
面积 |
61XXXX |
XX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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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XXXX |
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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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面积单位:公顷 |
行政区域 |
合计 |
耕地 |
其他地类 |
代码 |
名称 |
小计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小计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61XXXX |
XX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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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XXXX |
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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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调出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面积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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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耕地 |
其他地类 |
代码 |
名称 |
小计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小计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61XXXX |
XX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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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XXXX |
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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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与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数据相比,调出基本农田情况 |
附录6
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调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面积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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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耕地 |
其他地类 |
代码 |
名称 |
小计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小计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61XXXX |
XX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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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XXXX |
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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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与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数据相比,新划入基本农田情况 |
附录7
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中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
面积单位:公顷 |
行政区域 |
耕地 面积 |
平地 |
梯田及坡地面积 |
代码 |
名称 |
≤2° |
2°~6° |
6°~15° |
15°~25° |
>25° |
面积 |
合计 |
梯田 |
坡地 |
合计 |
梯田 |
坡地 |
合计 |
梯田 |
坡地 |
合计 |
梯田 |
坡地 |
61XXXX |
XX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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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XXXX |
XX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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