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决定取消1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将20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受委托单位含府谷县、神木县两个计划单列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1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二、委托的20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含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核发。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备案类事项)。
3.玻璃用石英岩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4.橄榄岩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5.高岭土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6.红柱石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7.花岗岩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8.滑石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9.金红石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0.蓝晶石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1.硫铁矿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2.铝土矿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3.泥炭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4.片麻岩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5.石膏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6.石墨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7.石英岩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8.饰面用蛇纹岩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19.岩盐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20.重晶石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三、取消、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间
(一)取消的1项行政审批事项,自2018年10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之日)起生效,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
(二)委托的20项行政审批事项,自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受委托单位以省自然资源厅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递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对委托的20项行政审批事项,各受委托单位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批文或许可证时,在冠以“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字样后,可使用各单位的印章、文头及文号。
(二)委托行政审批权限之前,由省自然资源厅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办理完结。
(三)委托行政审批权限之前,已由省自然资源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其办理变更、延续、注销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自委托行政审批权限之日起,由各受委托单位负责办理。
(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受委托单位负责对委托的20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