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环发〔2014〕35号
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已经国土资源部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推动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发展,落实地质环境监测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贯彻《办法》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学习领会《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落实措施;要加强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把《办法》的贯彻落实纳入到对各市县的宣传培训考核工作中。
二、保障地质环境监测经费投入。《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区),不予审批各类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对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经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规划安排部署工作。2014年年底前做好规划前期的调查摸底工作。2015年重点开展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地质环境监测规划与即将开展的“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规划,同安排、同部署、同实施。
四、大力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监测机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有序运转;支持技术研究,提升地质环境监测水平。省地质调查院负责制定全省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五、强化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结合地质环境监测规划,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点、站和信息系统以及做好维护工作,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需求。
六、切实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要对现有监测设施统一登记、造册,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厅将制定全省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办法,确保监测设施免遭破坏。
七、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制度。从2015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全省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制度。2015年首先发布省级,2016年发布市级,2017年延伸到重点县区。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八、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定期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每年12月底前形成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总结材料,上报省厅。
各地学习贯彻部署《办法》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1月13日
抄送: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办、地质灾害应急
指导中心,省地质调查院、武警黄金第五支队、省地质环境
监测总站。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