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押 人(采矿权人):子长市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你们双方提交的子长市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子长市南家咀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6100002010121120102938)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收悉。依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的通知》(陕自然资矿发〔2023〕147号)现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27年9月3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双方对抵押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如需办理注销手续的,应于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