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采抵备字〔2014〕3号
关于府谷县新民镇东沟联办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
抵押人(采矿权人):府谷县新民镇东沟联办煤矿
抵押权人(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你们双方提交的府谷县新民镇东沟联办煤矿(证号:C6100002010081120072061)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现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1月21日
抄送: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府谷县工商局、府谷县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