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采抵备字〔2015〕16号
抵押人(采矿权人):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你们双方提交的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蒋家河煤矿(证号:C6100002012071110126353)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现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16年3月9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14日
抄送: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彬县工商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