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7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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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土资函〔2017〕128号 郑晓燕代表: 您提出《关于规范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小区大修基金及物业管理的建议》(第3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房大修基金缴纳方面 “十二五”期间,丹凤县累计安置搬迁群众1.17万户4.02万人,其中,建成集中安置点46个,安置搬迁群众1.05万户3.66万人。这些移民搬迁安置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缴纳分为三种情况: (一)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集中安置点,搬迁户依规办理房产证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 (二)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方式为低层住宅的集中安置点,不存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须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集体土地上建筑方式为多层和高层的集中安置点,普遍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日后的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造成了困难。 经咨询省住建厅相关处室,移民搬迁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无明确规定,但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有必要,具体执行可参照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旧、棚)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等条款,做好安置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二、安置小区物业运行方面 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和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等相关规定,搬迁户合法占有安置房,享有搬迁安置房的权利和义务。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内搬迁户依规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合理确定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小区物业费用,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三、“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大修基金缴纳方面 按照“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的原则,“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管理等问题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一方面我们将配合省级各部门通过产业、教育、医疗等措施带动搬迁户脱贫致富,增强其安居乐业的能力;另一方面我们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考虑你提出的移民搬迁安置房大修基金方面的建议,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妥善解决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问题。 感谢您对陕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2日 (联系人:马增洲 电话:029-89522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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